民法作业1

2019-03-22 11:38

法定假日“周日半价”案

2010级法学院 赵玉磊 1041031040

2006年1月3日是星期二,李阳与朋友到该电影院购买了两张原价为50元的电影票,一共消费了100元。李阳当即提出,当天是星期二,按照该电影城的承诺,这天的电影票价应该实行半价优惠。但工作人员称1月3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执行的是全价。看完电影后,李阳再次找到影院要求退还50元电影票,没有得到同意。随后李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院返还50元得电影票费。

本案的一个纠结点就在于1月3日到底是不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所以可以看出国家规定的在元旦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只是1月1日的这一天,1月3日并不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但是元旦之所以会放三天假,是由距离元旦最近的两个公休日调整过来的。我个人认为国家之所以这样安排是为了能尽量的将大家休息时间整合不零散,这样方便于人们的放假出行,给予人们相对充足的出行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单位安排工作。所以1月3日并不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 既然1月3日不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电影院要返还给李女士50元的电影票钱呢?我认为不是。

在当天当李女士向电影院询问是否半价的时候,售票员明确解释说:1月3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执行全价,不享受周二半价优惠并且工作人员还提示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退票的,这就说明李女士和她的朋友在看电影之前是完全知道要看电影必须要全价购票的。但是李

女士还是坚持花全价票的钱把电影看完了。其实电影院和李女士在这个服务的买卖过程中可以看成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双方。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完成,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李女士全价购买完电影票后就证明李女士与电影院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程序也合理,可以说这个合同是合法的。合同的生效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李女士来电影院就是来看电影的,她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就是电影院可以在她买完票之后可以给她呈现其想要看的电影,李女士与她的朋友的确是把电影看完了,电影院已经履行了服务协定,这样的话双方的订立的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这样合同就不能撤销与变更了。所以李女士在看完电影之后又向电影院要求返还50元电影票钱是一种想解除合同的行为,她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电影院不需要返还这5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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