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篇

2019-03-22 12:19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2)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为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运行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密切相关。

(3)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目标,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经济民主,就没有竞争。

(4)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应当予以平等待遇和保护。同时,在市场交易中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权利行使以不侵犯或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为限制。

(5)经济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宗旨,提高经济效益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标。 3.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有以下几种结构∶

(1)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的法律特征。 三、证券法

证券法主要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法律关系中,这些主体既是权利享有者也是义务承担者。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看,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特征∶

(1)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

(2)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

(3)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七、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以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法为其特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论是运用经济手段,还是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控范围、原则、目标、内容进行。因此,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手段”。

(2)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

(3)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是从事城镇土地、房屋的开发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称。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等。我国《房地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 九、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手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十、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1)在税法主体方面,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2)在征税范围方面,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十一、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发挥调控作用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组织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同时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有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十二、商业银行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简而言之,商业银行是经

营一种特殊商品——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 我国商业银行由三部分组成∶

(1)现有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2)重建和新建的一批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 (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十三、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或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反垄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

反垄断法作为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是国家干预和调节市场运行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具备经济法的一切属性和特征,因此,反垄断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具体而言,其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调控法。 十四、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有四项∶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十五、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十六、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而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嘱八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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