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2011年版)(4)

2019-03-22 13:15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罚修正案(七)》将“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并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果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并立案侦查,而且这5年内行为人也没有涉嫌触犯其他任何犯罪。那么,5年之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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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只有行为人以“故意”的方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企业本身财务制度管理就非常混乱或者没有依法完善相关的财务,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八、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由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而解散清算又包括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

公司应当法定条件下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股东消极地不履行或者逃避亲算的只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积极采取行动妨碍公司清算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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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它更容易涉嫌经济犯罪,有时甚至是无奈的选择!希望本文能够为中小企业在防范经济犯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十九、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虚开发票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破坏,才值得用刑法——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要等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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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因制造或出售而持有伪劣发票的行为因刑法没有规定而无法对此类犯罪分子予以打击。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多少张才能处以刑法,需要最高法予以明确。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持有”是指一种事实状态,无论因何原因在事实上占有控制

伪造的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意在打击伪造发票案件的买方市场,通过打击市场的购买行为,从而打击发票犯罪。

二十一、 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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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

本罪是对《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协定,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职工劳动罪局限在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适用,但在山西黑

砖窑案中,黑砖窑主强迫农民工劳动,殴打农民工致死、致伤的恶行,但由于黑砖窑由于不属于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所以只能对黑窑主以故意伤害、强迫职工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经营、非法拘禁、收买被拐买儿童等多种犯罪处罚,而不能适用强迫职工劳动罪。因为在黑煤窑案中即不存在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职工。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强迫劳动罪较之强迫职工劳动罪,扩大了犯罪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再强调劳动关系。针对自然人或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劳动的,适用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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