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铁岭市科学技术协会
铁科协发[2010]9号
关于开展第二届铁岭市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七届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辽科协发[2010]1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新铁岭大铁岭建设贡献聪明才智,市科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届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附件1)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次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将业绩突出、堪称典范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上来。请各有关单位将申报人推荐材料于2010年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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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至市科协组宣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
通信地址: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市民服务中心10楼1043室
邮政编码:112008
联 系 人:唐桂岐 刘伟 刘晓南 联系电话:0410-2816068 电子邮箱:tlskx@126.com
附件:1. 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 2. 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20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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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了做好第二届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使评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评选工作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宗旨
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是由市科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面向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其宗旨是激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学高峰,促进科技创新,造就大批创新型人才,扶植跻身国内及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构建和谐铁岭和建设新铁岭大铁岭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凡在我市(含驻铁的中省直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并且业绩突出、品德优良的科技工作者,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现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获得上届铁岭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不参与评选。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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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二)评选工作坚持注重绩效、择优评选的原则,适当照顾地区与学科分布,向基层和企业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倾斜,对长期在艰苦环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申报参评的工作业绩,限制在近五年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参评的科技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较强的“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业务上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新发现,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或2个以上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或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公关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为企业或地方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5.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较大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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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社会效益。
6.在科技人才培养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第五条 推荐工作
(一)推荐单位。各县(市)区推荐工作由县(市)区科协牵头,会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二)申报单位。各基层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或相关市级学会申报候选人。申报单位必须是一级法人单位。各推荐单位不受理个人的申报,每单位限报一人。
(三)推荐名额。推荐人选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获奖人数的2倍。各单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1.铁岭县、昌图县、西丰县、开原市各2名,调兵山市、银州区、清河区、开发区各1名。
2.医学系统、教育系统、农业系统、城建系统、其它系统、铁煤集团各2名,铁岭电厂、清河电厂各1名。
3.各单位推荐人选可少于分配名额,但不得突破分配名额。各县(市)区推荐名额中在基层和企业一线的人选不得少于50%。
(四)推荐要求。各县(市)区、各市级学会要按照本文件精神,广泛发动本地区或本学科领域有关单位开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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