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会议审查,其余可函审。
采用会议审查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按弃权计票。
采用函审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及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跨专业领域的标准,由秘书处协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联合成立标准审查组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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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分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送审稿的修改和报批稿及附件的提出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和报批稿及其附件的合规性复核,经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字,加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部审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国土资源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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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年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审议技术委员会工作文件。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审查协调国家标准和重要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标准化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 (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化工作经费;
(三)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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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审查、咨询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所需费用; (六)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经费日常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批准,重大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批准。
第四十一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主要由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自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费用,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执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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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建立委员动态更新机制。委员分为单位代表和个人代表,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应根据单位代表委员工作岗位变动,及时提出委员调整建议,个人代表委员本人应及时报告退休等不宜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单位和个人意见,提出增补和解聘委员的建议,报技术委员会统一调整。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土资源部举报和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2年没有履行标准制修订、标准复审或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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