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试题及答案解析(2)

2019-03-22 14:58

C.766.0 万元 D.872.3万元 (四)案例分析题 题1

东平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枣庄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的

煤炭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

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1 998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水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破

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

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1)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厂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 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

(2)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第8号的《房屋所

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1 997年1月5日因民

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7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 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

房产于1997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 万元。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 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 万元。

(4)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要求:

根据本题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程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程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 题2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

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 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 6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

(3)对外投资140万元;

(4)专利评估作价70万元; .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

(6)2000年1 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

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Q万元。 (5)应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收罚款90万元。 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 30万 元。

请回答如下问题:

1.哪些属于别除权,金额为多少? 2.哪些属于抵消权,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取回权,金额为多少? 4.哪些属于撤销权,金额为多少?

5.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6.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7.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企业破产的原因包括两类:

一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2.A。《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

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

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形。’’

3.B。(1)为破产费用,(2)为普通债权,(3)为社会保险费用,(4)为共益债务。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43、113条规定可知,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共益债务优先于社会保

险费用受偿,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4.B。考查债权人会议制度。《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

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

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60条规

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5.D。考查企业重整制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

申请重整的主体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不能直接裁定重整。第73条规定,只有经债务人申

请,法院批准,债务人方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7条规定,在重

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B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61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及通过破

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对债权人会议有权决议的其他事项有表决权。 7.C。考查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债权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

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8.C。考查法院对债权人会议未决事项的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 法第6 1条第1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66条规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

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 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 9.B。考查债权人委员会。《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

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

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 可。根据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但不需要经其同意。 10.C。考查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

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

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

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

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5 5条规定,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

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BD。考查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 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1 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第2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CD。考查管理人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更换。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AB。考查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 1、32条规定了可撤销行

为,第33条规定了无效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

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5.AC。考查破产财产的构成。《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

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

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

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6.AD。考查破产和解制度。《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

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

申请和解。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99条规定,和解

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

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

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7.BC。考查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企业破产法》第1 8条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

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8.BC。考查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

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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