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2019-03-22 15:05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或《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江苏省乡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等国家、省相关农村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设施。农村公路检查考核范围为由省交通厅认定的列养里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和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考核形式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类。养护质量考核通过不定期的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千分制扣分)和定期的养护质量检查路况评定(好路率),掌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动态;养护管理综合考核通过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的建设、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成效等综合检查,掌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情况。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考核、以县为主、强化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执行。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促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考核机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具体监督和考核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分解县道养护质量指标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村道养护质量指标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计划的编制工作和实施管理,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申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按规定核拨给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县道养护资金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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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道养护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1、编制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包括大中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养护资金的申领。

2、负责县道小修保养年度、月度作业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3、根据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要求,负责对县道小修保养的日常检查和养护质量的评定,定期上报县道养护质量情况月报。

4、负责对县道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向承包人支付县道小修保养合同经费。

5、负责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的落实、工程全过程的各项管理、质量的监督控制等。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是:

1、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包括大中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2、负责筹措落实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申领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

3、根据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执行乡、村道小修保养日常检查和养护承包人的监督考核制度,每季按时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及上报。

4、负责对乡村道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向承包人支付养护承包经费。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力争构成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以“好路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县级、乡镇实行量化考核。路况目标值按县道、乡道和村道分别综合评定好路率,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确保本级农村公路好路率目标值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县道好路率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或《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评定,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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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好路率按省交通厅公路局制定的《江苏省乡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的具体质量要求是:县道需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乡、村道需符合《江苏省乡村公路小修保养操作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评定依据交通部、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今后视情另出规定)

第十四条 省、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分路基、路面、桥涵、绿化和标志五个项目,以路面主要病害和影响路容面貌的主要病害为扣分内容,实行千分制养护缺陷扣减法,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标准》(附件2)。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分“养护质量评定”和“养护管理”两大内容。养护质量评定以不定期的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好路率目标完成情况、养护管理的成效为考核内容;养护管理以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养护管理制度健全与执行、养护内业管理、桥梁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管理为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方法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评定标准》(附件4)。

第四章 检查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上级管理机构依据下级管理机构的考核情况为基础,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据查。定期考核分平时考核、月考核、季度考核、半年度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月考核、季度考核以县为主;省、市级以半年度和年终考核为主。不定期考核也以省级、市级为主。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主要指上路巡查的考核,路段养护承包者对自己养护路段应每天进行日常巡查和养护操作处理,确保农村公路各部分经常保持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对重大病害和特情除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外,还需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要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每周不少于二次巡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周对乡、村道不少于一次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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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报表实行逐级上报制,县道实行月报,乡道、村道实行季报。县级于当月(季报为季末最后一月)25日至月底期间报出,市级于次月1日至5日期间报出。

第二十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路段养护承包者进行月考核,考核其上路作业情况和养护质量自评结果;县级交通局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季度检查,考核其养护管理情况和抽检复核公路养护质量,抽检要求县道达50%-60%、乡道达30%-40%、村道达25%-30%,由县级交通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处每年组织2-3次不定期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不定期进行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半年度进行一次养护管理检查的综合考核。养护质量考核要求每次县道达30%以上、乡道达20%以上、村道达10以上,由市公路管理处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每年对各市进行2次不定期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考核和1次年终养护管理综合考核。

全省养护质量抽查考核每次抽查县道25%以上;抽取100个左右乡镇,每县(市、区)1-2个,每个乡镇抽查30%的乡村道里程,乡道与村道比例原则上为2:1。

省级年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的综合考核每市抽取2-3个县(市、区)为考核单位,即全市含有6个和6个以下县(市、区)的抽2个,含有6个以上县(市、区)的抽3个。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不定期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考核得分,将作为被检县(市、区)农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经费支付(扣减)的依据,并对养护缺陷项目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表3),应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 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拨付及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全年分三次拨付给各市,计划下达时先预付40%;年中根据省组织的第一次养护质量考核情况再拨付30%;年终根据省厅组织的第二次养护质量考核情况拨付最后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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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成绩与正常养护经费的拨付挂钩,具体方法如下:

1、检查考核得分≥800分,全额拨付本次养护经费,另给予适当奖励资金;

2、考核得分在700分—799分,全额拨付本次养护经费; 3、考核得分在600分—699分,拨付本次养护经费的90%; 4、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视情核减或停拨养护经费,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如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将补拨暂扣的养护补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每年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对于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并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实施。其解释权在省交通厅公路局。 附件1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病害评定标准

项内 容 目 路肩上有杂物、垃圾、堆积路 基 边沟淤塞 m 20 物及15cm以上高草,1km范路肩整洁 m 50 1 围内累计,不足50m按50m计,扣1分。 每累计20m扣1分。 单位 数量 扣分 备 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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