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缴纳能力”为由拒不缴纳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万元。税务机关几经催缴无效,于是便冻结王某公司的所有账号,强行划拨2万元抵缴税款。 问题:
1.本案中涉及几个行政强制行为?分别属于哪一种?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中冻结王某公司账户的行为和划拨存款的行为应该分别遵守什么程序? 3.从案情来看,某区税务局的行为有无违法之处? 答案:
1.本案涉及冻结存款和划拨存款两个行政强制行为,前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后者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冻结存款的程序是: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6)在作出冻结决定的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划拨存款的程序是: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5)划拨的存款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3.《行政强制法》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本案中某区税务局冻结了王某公司的所有账号涉嫌违反该规定。
(五)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答案:
(1)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38条。
(2)一是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六)
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 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回答以下问题: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否合法?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案: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无权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 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 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对胡甲的违章建筑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合法的,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
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 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胡甲未经批准, 擅自建房,是违法的,理应拆除违章建筑;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在无权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对胡甲采取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给胡甲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因此,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七)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 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 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 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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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 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请回答: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 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所事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 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 罚的处罚如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政机关 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应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和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有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八)
某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解决机动车超载的执法检查活动中,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让运煤的车主先交一个月的超载罚款,理由是,免得天天停车检查、交罚款费事,当地群众称之为“罚款买月票”。 请回答: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这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纠正、预防行政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交了罚款,可以“买到违法权”,就背离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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