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申报损失是否需要集团公司批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2019-03-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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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申报损失是否需要集团公司批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问: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业,下属两家子公司今年需要申报资产损失,我公司对两家子公司控股比例均在60%以上。请问,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需要我公司审批,还是子公司董事会批复?由于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只有60%的控股权,不具备批复所有资产损失的权力,因此,是否该事项由子公司董事会确认即可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审定。

依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会计上应当按照以上内部程序处理,包括按照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审定,无须提供投资方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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