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监管框架发展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演变与趋势)(2)

2019-03-22 15:53

准应具有以下特点:(1)简单易懂,即使较小的银行也易于操作;(2)与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尽可能相一致;(3)尽可能避免扭曲银行的交易行为;(4)以银行的所有资产组合为基础,考虑各项目间的相关性和抵补性;(5)易于扩展,能包容新产品与新市场;(6)能适应不同规模及不同主要业务的银行;(7)所具有的结构有助于鼓励银行改进其内部风险管理。这些看法,实际上在巴塞尔委员会后期的一系列原则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允许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但应同时满足定性与定量标准。定量标准除了10天持有期、99%的概率要求外,还要求估计风险价值的样本期不低于一年,有关的估算数据应至少三个月更新一次;在计算风险时,虽然可考虑同一风险类别资产间的相关性,但要求对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价值进行简单的相加,另外对期权风险的测定还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定性标准只是规定了在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包括:(1)银行应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它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2)该部门应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分析,以检查模型的准确性;(3)银行的最高管理层应积极参与风险管理;(4)银行的风险测定模型应完全包括每天的风险管理内容;(5)交易限量与敞口限量应与风险测定系统相衔接;(6)银行应有定期的应力测试程序;(7)银行应制订完整的内部政策、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的系统文件;(8)银行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评价风险测定系统和控制部门的情况。

(二)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9)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者市场风险等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进展。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以及随后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所进行的补充和完善,都为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五、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看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

这一点在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协议中已经有了相当明显的突破,在这个补充协议中,不仅坚持了一些统一监管的基本原则,例如一致的资本金充足水平;还进一步对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留下了相当大的灵活性。

(二)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

这一点在《补充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都有明显的体现,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转变

这个转变的直接推动力量就是金融业的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涌现出大量跨境经营的金融集团,一些主要的国际性的金融机构,例如汇丰银行和

花旗银行等等,其海外业务收入已接近甚至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半。这就必然推动了国际合作监管的形成和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通过合作将一家国际性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管。根据巴塞尔有关文件规定,对一家跨境银行的监管须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一般地,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 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四) 从信用风险监管转向全面风险监管 这主要表现在对于市场风险的监管。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对金融创新产品及其风险都给予了高度关注。198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银行表外风险管理的监管透视》,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种类、风险评估以及管理控制等提出了初步的意见;随着金融衍生交易产品的发展,又颁布了《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针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对资本的潜在威胁,他们还发表了“补充规定”等原则。

(五)从合规导向的监管思路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长期以来,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则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导向转向风险导向型。在这一思路的推动下,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和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 慎规则。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大额信用风险的衡量和管理》、《银行国际 信贷的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利率风险管理原则》、《计量与管理流动性的框架》、《计算机和电讯系统中的风险》、《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等。

(六)从对银行的监管转向注重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早前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是以银行为主要对象的,但是,随着金融服务集团户的趋势日趋明显,金融集团在金融活动中的影响力迅速提升,粗简监管机构开始从传统的注重银行的监管转向全面的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

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上述趋势,实际上在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中也得到了明显的继承和体现。

六、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1999,2001)的形成及其特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新协议要求三个支柱必须协调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精髓。而这也是新协议区别于1988年协议的核心之所在。其次,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1988年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而言,而新协议中有关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三是除标准法外,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

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较1999年6月框架性文件更加深入,尤其是它在内部评级的方法、外在评级在标准方法中的应用、降低信用风险的技术、资产证券化和操作风险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1)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2)促进公平竞争。(3)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4)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一)坚持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难度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向上,于是,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方案)和高级的IRB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具体来说,对于信用风险的测算,新资本协议框架建议业务不是十分复杂的银行采用标准化方案,所谓标准化方案主要是延续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思路,同时将原来测算主权风险所通常采用的外部信用评级,转为采用出口信用评级;这会减少主权风险对于银行资本配置的影响力,同时对于OECD成员国中信用评级较低的国家(如南韩、墨西哥和土耳其)来说,这种方法的负面冲击相对较大。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银行,新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其采用基础性的或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无论是在标准化方案还是IRB方案中,国家风险的影响力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都明显下降。

内部评级方法对企业、银行和主权风险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式,并且为零售产品、项目融资和持有证券的风险提供了独立的分析架构。内部评级方法对每一类风险都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风险构成因素,各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估计数或标准的监管参数;二是风险权重函数,该函数将风险构成因素转化成为银行计

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三是最低资本要求,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需要满足的法定资本量。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测量是根据与借贷者和交易对手过去交易记录的分析,对借贷者、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评级。银行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等级估计违约概率、既定违约下的损失和违约时的风险量,内部评级方法风险权重是由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决定的,这个函数将三个因素转化成监管风险权重。在标准方法中,风险权重资产是风险权重和风险计量出来的,而在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量被定义为违约时风险量。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时,最低资本要求要考虑信用风险的划分类别、评级体系、估计违约概率、数据收集和IT系统、内部评级等。

3.调整了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和监管方式,增加了对于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也就是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不再包括在第一支柱。

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实际上这也是在1999年6月框架征求意见后增加的内容。对于操作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集中方法,包括基本指数法、标准方法和内部测试方法。根据大多数大型银行的实际经验,它们一般保留经济资本的20%用于应对操作风险。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例如,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如巴克莱集团(Barclays)。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的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着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当然,这也是由银行体制所决定的。另外,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二)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着的变化

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2001年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2001年提出的新资本框架延续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在1999年的监管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如果对银行风险水平说来是必要的话,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2001年颁布的资本新协议继承了这些原则,同时强调,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因此,所谓第二支柱的关键,就是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为了确保这些内部方法、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资产证券化满足监管资本量的要求,银行要确立风险管理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尤其要披露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所使用的内部方法。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与银行管理部门座谈等手段来实现。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在2001年的新资本框架中,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说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在新的资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同时,新协议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新协议强调了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综合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披露体系进行评估。而巴塞尔委员会则致力于推出具有统一标准的披露框架。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的披露两种情况。那些活跃的大型银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

信息披露,而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后都要进行披露。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三个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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