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以没钱为由拒绝继续还款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继承遗产纠纷申请 大丰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 张坚 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 石艳丽 偿还给申请人石艳华借款(欠款)本金 43000元 ,利息 13875元 ,合计 56875 元。还款期限 2012年3月15日 ,还款方式 现金一次性付清 。
2、被申请人 石卫东 承担连带但保责任。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 4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石艳华等三人 被申请人(签名)黄绍泉
2012 年 2 月 1 日 2012 年 2 月 1 日
调解员(签名) 张坚 记录人(签名) 陈敏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6
2012 年 2 月 1 日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