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PPP项目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下 称“《PPP项目合同》”) (包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项目范围: 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并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
占有权:指对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和相关设施的控制权。 甲方建设部分: 子项目: 不可抗力:指具有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费:指甲方在合作期内向乙方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以及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和税收优惠发生变化;
(b)项目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市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不包括根据中央层面的法律变更 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股东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东协议》。 乙方章程: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章程。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甲方根据第7.16.3(c)条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止。
预计开工日:指对每一个子项目而言,指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开工的日期。 预计完工日:指本项目下所有子项目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日期。 正式运营日: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的次日。
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国内的湿地公园、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等类似项目的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项目设施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方法。 项目设施: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乙方要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其中甲方建设部分由甲方负责安排设计、建设后移交乙方运营维护),包括与其运行有关的各种零部件、备品备件、装置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建设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运营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运营和维护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移交履约保函:指乙方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移交和缺陷责任期内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本项目进行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建设履约保函、运营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放款所要求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本项目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合作期: 运营期:指从正式运营日起算的期间。 缺陷责任期: 提前终止通知: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 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违约利息按单利计算。 一般补偿事件: 关键工期: 移交日:指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有关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年: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本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正式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合作期最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日至合作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指本项目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政府部门:指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a)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b) 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