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年至三年。劳动教养期间,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长两年。 强制戒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戒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到六个月,自入所之日算起。可以延长,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戒毒期间可以离所,不超过三日。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则对监督机构的设置、职权、权限以及监督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 2000年3月1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公安部又于2000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并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了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权和监督工作要求。首批聘
请了31名特邀监督员。
第八章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
1, 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 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 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1992年7月1日,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2003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PS:最新改动了 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 发布时间.我网上查了下,应该是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