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缺陷或调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11.5甲方对设备的验收并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上对质量的保证责任如在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前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竣工后 个月内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乙方仍然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
12.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12.2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 12.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交货期比进场计划逾期7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12.4乙方所交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安装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并由乙方承担因退货而需要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或因重新供货支付的实际费用;如果甲方同意让步接受,甲方有权在乙方单价上扣减 %,作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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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的价格。乙方不能应甲方要求重新供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按逾期交货处理。
12.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12.6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2.7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按甲方要求运送设备到工地指定地点,甲方可自行组织工地范围内的搬运,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设备款项中扣除。
12.8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2.9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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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12.10为规范供货商行为,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将订单外包生产,甲方有权立即停止结算一切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12.11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但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12.1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 %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12.1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保修期 ***
13.1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备件和配件的保修期为 个
月,保修期从设备开始运行之日起算。
13.2在保修期间内,设备运行如发生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
或电话通知后 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修,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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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设备经过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所花费费用从乙方剩余保修款中扣除,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13.3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原因造成的缺陷免费进行
修补或更换。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
14.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
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不可抗力的解释按法律规定。
14.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
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14.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4.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14.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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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
15.1本合同一经签订,设备价格不再调整,无论原材料涨价、国家税
费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均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
15.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5.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
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传播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6.1仲裁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第 15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