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款物。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救助物资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应有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救助群众签收册等,要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并随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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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应急人道救助特种疾病的范围
1、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综合症等重症血液病。
2、恶性肿瘤,重要脏器占位性病变。
3、慢性肾炎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等难治性免疫性疾病。
4、各种开颅手术及心脏手术。
5、器官移植(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排异期。 6、重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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