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业务操作指导书(2)

2019-03-22 19:46

品质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A版 第 5 页, 共 6 页 文件名称:车险业务操作指导书 人),并至少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如下所列: ① 厂牌型号 ② VIN号(车架号) ③ 发动机号 ④ 核定载客人数 ⑤ 投保险种 ⑥ 保险期限 ⑦ 特别约定(体现于保险合同和招标协议中) 4.2.2 在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投保信息后,还尽可能回答保险人对车辆出厂的其他询问,如外出地点、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用途等问题,并做到如实回答(在没必要隐瞒的情况下)。 4.2.3 保险人受理投保要求后,将保险单、保险发票、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等资料,寄到我司。 4.3 保险单的发放 4.3.1 接受到资料后,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确定单据齐全后,填写《费用支出单》,并按流程进行审批,十五日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 4.3.2 车辆出厂时,将保险单复印件交予司机,并将保险人的电话及报案热线告知司机。 4.4 车辆出险后 4.4.1 车辆出险后,司机应及时报警(交警、保险人、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车险业务办理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会迅速到达事故发生点,勘察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 4.4.2 如司机及随车人员出现受伤、死亡的情况,而导致无法报警,将会由交警进行处理,并报保险公司; 4.4.3 事故责任应由交警进行判定,保险人应按事故判定的责任及保险合同,进行赔款,非道路交通事故时(或交警不处理时),应由理赔人员定损或按保险合同来处理; 品质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A版 第 6 页, 共 6 页 文件名称:车险业务操作指导书 4.4.4 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时,受损车辆应开往汽车维修厂进行定损估价,伤亡人员应送至就近医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保险合同来处理; 4.4.5 协调并处理好车辆出险后的索赔事宜,在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到达事故发生地。 4.5 业务联系及渠道维护 4.5.1 购买车辆保险后,应记录保险车辆、保险人及保险期限等信息内容,并体现于车辆保险明细表。 4.5.2 定期向保险人反馈车辆出厂前后的使用状况、行驶性能、行驶公里数等相关信息,与保险人保持必要的联络,联络方式可采取邮件、手机、QQ等方式。 4.5.3 当遇到新政策法规或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变更后,并涉及到招标协议内容时,应及时与保险人 进行沟通协商,直到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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