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处罚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