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础知识与法规试题(1)(2)

2019-03-22 21:32

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173、国家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偿。(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74、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批准后下达。(对)

175、我省北江琶州蓄滞洪区属于国家确定的蓄滞洪区。(错。珠江流域没有国家确定的蓄滞洪区) 176、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错。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下取用水资源。)

177、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对) 178、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对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对)

179、实施取水许可时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各取水人之间签订的协议。(错。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180、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总量的60%。(错。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181、水利部门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错。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82、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对) 18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 184、珠江干流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对) 185、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错。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186、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对) 187、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错。建设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188、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错。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应当报请验收。经验收合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189、取水许可的审批机关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对)

190、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 191、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错。是备案。)

192、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粮源费征收标准。(错。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93、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征收。(错。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194、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错。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195、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对) 196、水资源费应当按时交纳,不得缓缴。(错。经批准,水资源费可以缓缴。)

197、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

19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对)

199、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错。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200、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对)

201、审批机关需要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20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错203、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可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错。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可处5元以下罚款。)

204、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对)205、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

206、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

6

20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对) 208、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同的水行政处罚。(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209、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210、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错。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211、超越委托权限和期限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法律后果。(对) 212、实施委托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无权再实施具体行政处罚。(错。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处罚权。)21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违法开发利用滩涂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错。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实214、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对) 21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处罚轻微,无需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期限和途径。(错。应当告知) 216、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可以不回避。(错。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直接应当回避。)

2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

21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由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政策法规和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19、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错。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

220、如果当事人申辩无理,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以当事人不服从执法为由加重处罚。(错。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罚。)

221、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对) 222、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了解,担任听证主持人比较合适。(错。听证主持人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223、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对)

22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就像打官司要交纳诉讼费用一样,应当承担听证费用。(错。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取费用。)

22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当场收缴226、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同意可以分期缴纳。(对)

227、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对)

228、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

229、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230、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水行政许可。)

231、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对)

232、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对) 233、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对)

23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235、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236、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对)

237、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对)

238、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239、跨县的水利工程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对)

240、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

241、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错。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

242、防洪排涝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

7

243、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对)

244、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错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24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

246、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247、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对)

248、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可开工。(错。是两年)

249、《广东省河口滩涂条例》对其实施前的滩涂开发没有溯及力。(错。《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实施前的滩涂开发行理。)

250、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

251、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对) 252、水利部门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对) 253、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对)

254、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错。上级水行政主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255、申请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对) 256、河道采砂许可只能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错。河道采砂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也可以直接进行许可发257、河道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对)

258、以河道为行政区界线的,河道交界线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交界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对259、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

2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错。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261、禁止在四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错。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62、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 263、开垦荒坡地必须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 26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对)

265、水土流域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可以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错。是应当列入合266、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对)

26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68、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治理。(错。罚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69.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

270、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 水利基础知识简答题题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简述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8

4、水资源规划包括哪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关系又如何?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规划。

5、简述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权限。答:(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开发利用水资源,如何处理居民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关系。答:(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水需要。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吗?答:(第六、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8、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什么方针,具体采用什么原则。答:(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

9、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应当注意什么原则。答:(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10、水功能区划的制订权限?答:(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水法》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如何规定? 答:(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总量意见。

1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能否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如何审查同意?答:(第三十四条)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水利审查同意手续如何办理?答:(第三十八条)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14、水资源管理的三大制度是什么?答: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15、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该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什么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答:(第四十五条第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16、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定权限如何?答:(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7、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什么来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答:(第四十六条)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

9

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18、国家对用水实行什么制度? 答:(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9、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谁来行使职权?答:(第十六条)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0、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哪些情况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答:(第三十一条)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21、《水法》关于水工程是如何定义的。答:(第七十九条)水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2、依照《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第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答:(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按照什么原则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答:(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

25、在地下水超采地区,谁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划定什么区域?答:(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26、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答:(第四十条)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7、用水计量实行怎样的收费制度?答:(第四十九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8、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答: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9、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答: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变现状。

30、如何编制防洪规划?答: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31、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如何划分?答: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32.我国的防汛指挥机构是如何设置的?答: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3、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电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由那些义务?答:在汛期,气象、水文、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34、防洪法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可以采取那些处罚措施?答: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5、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如何处理?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

10


水利基础知识与法规试题(1)(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近十年我国经济通货膨胀的成因与治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