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情况调查规定(暂行)(2)

2019-03-22 21:39

第四章 不安全情况的责任界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导致不安全情况产生的人员或设备主要原因确定责任部门,并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各部门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因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发包方发生不安全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外包单位在承包公司工程中,造成公司设备和人身不安全情况或因我方责任造成外包单位人身不安全情况,根据公司内部调查报告考核相关责任部门(含设备或人员所属部门、项目责任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同时统计为相关责任部门的不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包单位在承包公司工程中,因外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外包单位人身不安全情况,不在公司内部统计。

第五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后,所在班组(无班组的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当事人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不安全情况原始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分别送交所在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后,相关岗位均应如实详细记录,并逐级汇报。在不影响设备运行和对受伤者抢救的情况下保留好现场,经安全监察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拍照、录像、绘制草图、作好现场记录后方可变动,以利于准确分析事故。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立即联系安排保卫部门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

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不安全情况,一方面要向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同时要向发包单位汇报。

在公司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安全情况,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报警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政府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或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保卫部门等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公司内认定事故、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主持调查分析,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和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值(班组)人员参加;情节比较简单的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也可由公司领导委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调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等不安全情况,由发生部门的领导主持调查,当事班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当不安全情况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副总工程师或职能部门主持调查。

第三十三条 不安全情况发生后,由不安全情况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事件经过、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等。

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不安全情况发生后,相关责任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应督促相关责任班组或设备所属班组认真组织分析,并填写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交给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不安全情况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报告报送安全监察部(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2),情节较复杂的分析报告报送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领导同意可以放宽到10天。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不安全情况,部门分析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或技术专职填写;发生其它不安全情况,部门分析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安全员填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安全情况原始报告

发生部门 发生班组 不安全情况简题: 不安全情况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工作班人员: 不安全情况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不安全情况产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设备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简题: 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 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设备损坏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暴露出的问题: 防范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 人员责任分析及处理:

部门领导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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