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文一:
关于吕××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2007年4月20日,群众举报吕××贪污、受贿、赌博等问题,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中共东莞市纪委第×纪检监察室派员对吕××有关问题进行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基本成立,并于2007年5月10日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吕××立案检查。立案后,由东莞市纪委、市审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5月12日开始对吕××的问题进行调查,至7月20日,对反映吕××的主要问题已查清。现报告如下:
吕××,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东莞市××镇人,身份证号码:××××××××××××,中专学历,1979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至2003年2月任××局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局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工资为……。
一、吕××错误事实 (一)贪污
事实经过(时间、作案手法、金额数、款项去向、造成影响等)。
(二)受贿
事实经过(时间、地点、人物、具体情节、金额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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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去向、造成影响等)。
(三)赌博
事实经过(时间、地点、具体情节、金额数、造成影响等)。 二、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联合调查组经研究认为,吕××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2月在担任××局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万元,且参与赌博。在组织调查期间,吕××对所犯错误有一定认识,并能配合组织调查,于2007年7月10日退回全部赃款。鉴于吕××所犯错误性质严重,违犯党纪、政纪,应给予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条以及《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条的规定,调查组建议给予吕××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联合调查组
中共东莞市纪委:一室副主任××× (签名) 副科级纪检员×××(签名) 东莞市审计局:××科副科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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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副主任科员×××(签名) 2007年7月22日 例文二:
关于殷××同志失职案的调查报告
2005年11月,经群众举报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殷××非法转让土地问题,根据镇领导××同志的批示,我镇纪委对殷××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基本成立。2006年2月26日,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对殷××立案调查。现问题已基本弄清,报告如下:
殷××,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东莞市××镇人,身份证号码:××××××××××××,初中学历,1999年8月参加中国共产党。2002年2月至2005年3月任××镇××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2005年4月至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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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一、殷××的主要错误事实
2004年初,殷××参与××村委会两委干部会议研究决定,将位于该村“六岭塘”(土名)土地租给梁××(台商)兴建大洋光电厂。2004年3月8日,××经济联合社与梁××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租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将××村“六岭塘”的54亩土地租给梁××兴建厂房、宿舍使用,租期50年,租金为每亩一次性有偿使用费3.6万元,合计土地使用费194.4万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该块土地的“三通一平”由××村经济联合社负责。2004年6、7月份,梁××交清了土地使用费194.4万元和青苗补偿款87.5万元,要求××村委会尽快落实土地的平整。
2004年8月,在没有向国土部门申办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经研究,决定将“六岭塘”约54亩土地承包给吕××平土,工程造价为每亩6千元人民币。2004年9月,吕××施工队进场施工,同年11月完成平土工程。同年12月5日,市国土资源局发现此事后,认为××村委会违规用地,向××村委会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并进行复耕。
经市国土资源局实地测量,认定××村委会共推填土占用农用地36394平方米(合54.6亩),于2005年1月9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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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占用的36394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1091820元。2005年5月13日,××村委会已缴清罚款1094910元(含逾期罚息)。目前,上述违法用地已进行复耕。
二、处理意见
××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队推填土占用36394平方米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村委会是此案的违法主体,殷××作为××村委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堆填土、出租土地等事宜的主要决策者,对造成此违法用地事实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调查组建议给予殷××同志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镇纪委监察办 调查人:×××(签名) ×××(签名)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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