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2)

2019-03-22 23:15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交通局和运管站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二十六)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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