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2)

2019-03-22 23:16

审批前臵,实施“一票否决”,项目审批、验收往往是同一科室负责,在机制上就存在漏洞,也就易滋生腐败。导致个别人用这种“特权”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2、排污许可证管理。目前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主要污染物控制形势严峻,在日常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中,业主为取得排污权,贿赂环保干部,导致环保干部违反规定,随意发证或违规发证等。

3、环保行政执法。由于企业环境管理很不规范,存在偷排漏排、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排污行为。企业为了逃避处罚,行贿执法人员,个别现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发现后大事划小(提出较低额度的处罚金额)或隐瞒违法行为(不提出处罚意见),接受企业受贿,导致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到位不履的现象时有发生。

4、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业主为了减轻处罚或不受处罚,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致使环保人员对提出的违法处罚案件的处理上不按程序处理,或在处理中有失公平,不按规定随意大幅度降低处罚种类或处罚金额额度。

5、排污费征收。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员不如实核定排污量或不依据排污量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等。

6、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认定企事业单位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有可能为获得达标排放的依据而贿赂环境监测干部或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为企业出具监测假报告。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危害

环保系统职务犯罪问题造成的危害可谓损失惨重,危害极大。首先,给国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阳宗海砷污染事件造成上亿方水体受污染,周边上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影

响,当地旅游产业受到致命打击。其次,影响环保形象。宁波市环保系统腐败窝案,在当地产生恶劣的影响。第三,导致执法难、难执法,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三、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因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样,职务犯罪也有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原因,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中。我们认为有其客观和主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职务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主要与社会风气、教育、制度、监督等因素有关。

1、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环境决定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盛行,对国家干部的吃吃喝喝、贪图享乐等不良习气不以为然,且攀比心态致使一些环保干部心理失衡,从而渴求通过手中权力换取金钱上的补偿。

2、法律法规不完善。权力腐败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善于寻找政策漏洞,只要政策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权力腐败就会很快地渗透进去,在其中开始滋生和发展,并很快形成规模。特别是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3、思想教育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价值取向偏移,消极腐朽的东西滋长。

4、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制度执行不力,特别是党风廉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纸上写的多,嘴上说的多,墙上挂的多,认真落实少。有些同志对制度规定熟视无睹、漠然处之,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5、监督不到位。环保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局外人很难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内部监督机制虽有,但不健

全或监督不到位。

6、查处不力。环保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少,或只有兼职人员,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大多没有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致使在查处案件,了解、收集情况等人手不足,查处力度不大,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侥幸逃过打击,滋生新的犯罪。

(二)主观原因

环保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主要与环保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关。

1、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价值取向偏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少数环保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滑坡,单纯强调工作的艰苦性,忘记了应尽的责任,淡化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一味追求享受,偏离了一个合格环保干部的轨道。

2、侥幸心理和盲从心理。客观上的打击不力,造成个别职务犯罪分子逃过一劫,使部分意志不坚定的人产生错觉,觉得有人职务犯罪也没有事,自己不做太吃亏,盲目跟从。同时,个别人自认为职务犯罪手段高明,做得天衣无缝,抱有侥幸心理。

3、特权思想和利益驱动。由于环境执法还不很规范,环保人员不足又使环保管理权力过于集中,极少数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看成自己的特权。同时,个别单位受利益驱动,钻法律空子,重罪轻处,形成集体职务犯罪。

四、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严密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从源头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趋势。

(一)预防环保系统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建议 1、项目管理。要推进科学的审批管理机制建设,制定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一是要建立环境评估机构(中介机构),对环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出具评估结论,环保部门依据评估结论对项目进行审批。二是建议环保项目审批与验收分离,具体验收可以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项目是否达到验收要求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作为环保验收的依据。由另一部门组织验收。三是要明确环保行政管理、环评机构、评估机构三者之间在项目审批和验收工作中的权与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监督。四是建立重大项目环保审批集体审议制度,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举行听证制度等,促进环保审批和决策的民主化。五是建立环保咨询专家库,在建设项目评审中,采取随机抽取参加建设项目评审,有效预防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腐败问题。

2、排污许可证管理。要结合总量减排、项目审批等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一是建立地区排污总量与发放排污许可证总量的台帐,对污染物总量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加强总量控制制度的落实,排污量的分配要集体研究,建立总量分配限额审批制度。三是要建立污染减排“以奖代补”制度、排污量购臵制度或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能把排污权交由环保干部自由分配,对没有总量空间的地区推行总量交易市场机制。

3、环保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一是建立严格的环保执法程序,使环保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执行,有利于监督,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要落实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明确权与责。三是开展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范失职与渎职行为发生。四是建立执法人员失职

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

4、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程序,并实施处罚公开。一是成立集体研究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并开展工作,形成集体决策机制。二是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规范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三是要在新闻媒体上或环保网站上公开,即要确保执法公平,又要震慑违法行为。

5、排污费征收。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坚决杜绝协商收费行为,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审计力度。一是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规定,完善排污费征收程序,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二是对排污费征收进行公开,同时对企事业单位核定的排污量进行公开。三是加大对拒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收费依法、公正、公平。四是对排污费的征收时限以及环保干部的责任要明确,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收费职责进行严肃处理。五是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和审计。

6、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领域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监测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更要加强技术犯罪易发生环节的监督和防治。一是利用技术犯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加强管理,完善监测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建立相应记录,同时要对监测的重点环节建立相应监督机制。三是制定技术失误与人为因素导致环境监测报告失真的明确界限和惩处办法,依法追究人为因素导致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人员责任,严厉查处环境监测职务犯罪行为。四是对设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单位的环境评价和咨询机构,特别是存在的环境评价机构,要与环境监测机构完全脱钩,成为独立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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