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故不选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事实恰恰是法官通过庭审来认定的,而不能以媒体上的评论作为形成判决的参考。故选A.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与水平,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包括:①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②良好的法律意识;③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些则是需要法官自身的不断学习研究来提高的,故不选C.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故选D. (2004年)
78.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
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新法规的掌握。2004 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关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第2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故A不正确;第6 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辫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辫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辫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79.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 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D.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答案:BCD 解析:本题也是考查考生对2004 年3 月20 日五届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掌握。根据常识即可判断A 项正确;B 项明显错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更不能向法院院长、庭长写信,承诺提供中介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4 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故C项错误;2002 年3 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第44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因此D项错误。
80.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 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 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
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答案:ABCD 解析:《检察官法》 第11 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第35 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36 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 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因此,本题ABCD 项都正确。 (2005年)
88.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答案:ABC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所以A项应选。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所以B项也应选。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所以C项应选。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以D项也应选。
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7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专业特长。据此,张律师广告中关于专打刑事诉讼官司介绍没有问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张律师称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违反该条规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6条和第67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张律师称其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胜诉率在90%以上,并称有把握争取改判,构成“虚假承诺”、“误导”。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律师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在本案中,张律师提议,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这很显然违反上述规定。
张律师暗示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3条关于不得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规定。 综上,选项ABCD应选。
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袭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所以A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以B项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所以选项CD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选。 (2006年)
87.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C.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D.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答案:BD
解析:在中国古代,虽没有司法的概念,但实践中是存在司法活动,故A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故B正确;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本国和他国先进成果的基
础上创建的,故C错误;司法包含着最终裁决的意思,故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法律|教/育网|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检察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所以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
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根据该规定可知,公证员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因此,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综上所述,A项是正确的。
《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项中,田法官与林检察官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官法》第32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孙法官的行为属于第32条(八)项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因此,对孙法官的处分是合法的。 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应给予处分的情况,分别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7条规定了对检察官的七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项中孙法官和张检察官都构成了35条规定的要给予处分的条件,所以C是正确的。 《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丙所设立分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鄂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3年)
97.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答案:D 解析:《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参照这一规定,甲律师以及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因此选项AC不应选。选项B极具干扰性,其后半段“拒绝提供法律意见”是正确的,但理由“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成立。在本案中,甲律师不能对乙银行提供法律意见,是因为贷款合同是甲律师草拟的。 (2004年)
96.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