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科〔2015〕135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

2019-03-22 23:36

3.5.1.1 3.5.1.2

科技部通过科技管理系统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推荐单位在接到公示结果后,应及时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推荐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及排序等提出异议;

3.5.1.3

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填写《中建总公司工法异议表》(附件5),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科技部受理。 异议处理

科技部在接到《中建总公司工法异议表》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协调解决。评审专家应提出专业咨询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5.2 3.5.2.1

3.5.2.2 3.6

科技部具有最终裁定权,一经决定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评审结果公告

公示期截止后,科技部根据异议处理意见形成《中建总公司工法名单》,报中建股份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公告。

3.7 3.7.1 3.7.1.1 3.7.1.2

成果管理 工法有效期

已批准的中建总公司工法有效期为八年;

对于有效期内的中建总公司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中建总公司工法如仍具有先进性,工法完成单位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知识产权保护

各申报单位应在工法申报前,已对其中涉及的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等技术内容中适合于申请专利保护的一个或多个相关技术方案完成了专利申请工作,对其中涉及的其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内容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在申报文件中予以说明;

3.7.1.3

3.7.2 3.7.2.1

3.7.2.2

获得中建总公司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6 / 8

3.7.2.3

工法对外转让需报科技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将工法转让给与本企业集团有直接行业竞争关系的外部企业;

参评工法的所有资料自动进入科技管理系统的科技文献数据库,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成果转化与推广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3.7.2.4

3.7.3 3.7.3.1

3.7.3.2

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可申请纳入中建总公司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体系;

企业应积极开展工法推广应用工作。 表彰与处罚 表彰奖励

对获评中建总公司工法的单位,由中建总公司颁发证书;

各级管理部门应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以及主要编写和推广应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科技部将从已被批准为中建总公司工法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处罚措施

申报单位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中建总公司工法的,经查明属实,撤消其中建总公司工法称号,退回证书,撤销已获得的其它表彰和奖励,并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中建总公司工法;

参与工法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撤销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3.7.3.3 4 4.1 4.1.1 4.1.2

4.1.3 4.2 4.2.1

4.2.2

5 5.1

附则

各子企业、事业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级工法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企业级

7 / 8

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科技部备案。

5.2 5.3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中建科字〔2006〕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建总公司工法推荐名额分配表 2)中建总公司工法推荐项目清单 3)中建总公司工法评分表 4)中建总公司工法评审表 5)中建总公司工法异议表

5.4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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