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经过司法鉴定,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2到3年晋升职称;鉴定为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推迟1年晋升职称。
(七)、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务会讨论通过,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全院通报批评;2.暂停手术1-3个月,严重者停6个月手术;3.降级聘用(同时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
(八)、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按照各自责任比例(主要责任科室:承担50% 次要责任科室:承担:25%)承担赔偿费用;不能划分责任的,平均分担赔偿费用;同时扣除责任科室负责人当月院发干部津贴。
(九)、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当事人直接承担赔偿费用的50%,如当事人是中层干部,同时将当月院发干部津贴扣除。
(十)、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由责任科室承担赔偿费的50%。
(十一)、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未告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造成医院赔偿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50%。
(十二)、对于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但是手术中改变告知事项时(例如:手术时主刀医生变更,手术中一次性材料变更等)造成医院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50%。
(十三)、对于临床试验,科室要和有关公司签订合同,并由相关公司为患者购买保险,并对患者要充分告知。未办理上述事项,造成医院赔偿的,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50%。
(十四)、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丢失,或者篡改病历或者没有手术记录而导致我院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纠纷,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50%;上级医师不审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
(十五)、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医院赔偿的部分,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50%。
(十六)、凡我院医务人员外院会诊或者手术,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院外发生纠纷争议并赔偿的,属于个人行为,由当事人直接负责,与医院无关。
(十七)、对于办理减免费用的患者,责任科室承担所欠费用的或者减免费用的50%。
(十八)、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科室
承担赔偿责任的50%,责任个人是否承担由科室决定。
(二十)、科室或者个人需要承担赔偿的,经过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院务会交到行政部,行政部提交到经管科,经管科交到财务处,财务处从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二十一)、因非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赔偿由医院、科室、责任人三方承担。
①累计费用5万元以下,医院承担50%;科室承担25%;责任人承担25%;
②累计费用5-15万元,医院承担55%;科室承担25%;责任人承担20%;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1%;
③累计费用5-30万元,医院承担60%;科室承担25%;责任人承
担15%;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1%-3%;
④累计费用大于30万元,医院承担70%;科室承担20%;责任人承担10%;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3%-5%;
⑤责任人个人承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⑥科室和责任人之间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1%-5%。
(二十二)、特殊情况的赔款,经济处罚经医院院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决定处罚情况。
七、说明
医院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免责部分,按照医院规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个人赔偿。
八、处罚执行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罚,由分管领导牵头执行,予以落实。
九、附则
陕飞职工医院原印发的陕医字129号【2012】9号《陕飞医院岗位管理医疗考核细则》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同时废止。此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