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18号)规定的供养条件的,不能供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
1、伤残津贴按伤残职工当年实际领取的金额为基数并以10%的年递增率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以当地上年度医疗保险住院职工人均住院医疗费标准预留,30周岁以下的预留30年,年满30周岁的预留25年,年满60岁的预留10年;
3、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以10%的年递增率计算到法定正常
退休年龄后10年;
4、需安装、更换、维修假肢等和辅助器具的,安装、更换假肢或其他辅助器具,以25年为预留期限,每5年更换一次,预留标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计算。假肢的维修费用以假肢本身价格,按每年20%的标准预留;
5、对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残人员,依据护理依赖(全部、大部、部分)三个等级,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50%、40%、30%的比例,并按10%的递增率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以上预留费用由破产企业一次性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6、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10%的年递增率计算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改领养老金。
(二)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下列项目和标准办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3、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两项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
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且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由
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参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