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残疾人就业及地税代征残保金工作的
实践与思考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吴文户
残疾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建设和谐社会的相关要求,发展残疾人事业,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从2004年开始由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近年来,我县残联、地税部门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把残保金征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走访企业,加强宣传,依法征收,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我县残保金收入连年以二位数稳步增长,并基本无欠费情况发生,为促进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当前我县残保金征收工作的主要做法
自从接收残保金代征工作以来,我县地税部门克服重重困难,利用自身完善的征管信息系统和成熟的征管手段以及熟悉企业情况等优势,将残保金的征收面由原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迅速扩展到所有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保障了我县近1.6万残疾人(牵涉到全县五分之一家庭)的劳动权利,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了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1.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第13条的规定: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在行政事业单
位的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努力取得财政部门的支持,全县所有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实其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无误之后,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核算中心、教育核算中心等直接划转其应缴的残保金。这一做法,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的及时入库,提高了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工作效率。
2.各类企业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当前我县的做法是先由残联和地税等相关部门核实全县应缴残保金的各类企业等缴费单位及其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然后由残联向其送达缴纳残保金通知书,缴费单位无异议的则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其对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缴纳金额等提出疑义的则由残联和地税等部门重新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缴费单位按再核实后的缴费金额缴纳残保金。如缴费单位既无异议又没有按规定缴纳其应缴残保金的,在每年的残保金征收期结束之后,由地税和残联等部门组织清欠,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我县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我县属于全省6个最不发达的县之一,经济落后,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从2007年开始,根据县委县政府“发展工业50条”及“四商活动”的要求,对工业企业减半征收残保金,所以残保金收入的总量较少,只有同处丽水市的青田、缙云县的三分之一左右,与省内其他发达县市更是不可比拟。与此同时,随着我县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保金的支出需求不断增加,收支矛盾突出。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残保金的征管工作,残联和地税等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努力提升
征管质量,优化服务水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遇到一些影响和制约征收的深度和广度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部分用人单位对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残保金征收的压力加大。部分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持消极、观望态度,认为缴纳残保金是自愿的,可交可不交,单位如果白白交了残保金,就增加负担吃了亏,所以千方百计地逃避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保金。甚至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也对残疾人事业有偏见,认识上有偏差,随意敷衍。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残保金征收的工作压力。
2.残保金的征收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对欠费等行为的处理缺少可操作性。目前,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2003年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效力层次不高,权威性有限。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对征缴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和处罚措施等方面都不够完善,还存在一定争议,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强制力不够,对欠费或形成死欠的单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缺乏执法刚性。
3.民营企业的高流动性,导致对应缴费企业数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非常困难。浙江省是民营企业大省,我县当前的企业结构也以民营企业为主。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民营企业优胜劣汰的现象非常明显,我县每年都有许多新的民营企业开业和老企业的关、停、并、转。并且由于受市场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时而扩张时而收缩,
企业员工处于不断的流动中,这给残联和地税部门及时掌握全县应缴纳残保金的企业数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带来了很大困难。
4.残联和地税等相关征收部门的信息系统不对称,客观上降低了征管工作的效率。当前残保金征缴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低下,核实、通知、催缴等过程人工化,导致办事效率整体水平不高。残联和地税等相关征收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联网也带来了突出的问题:一是安置残疾人和相关征缴信息的共享水平低,双方数据常有出入,增加了双方的工作量和工作差错,降低了工作效率。二是信息交流不通畅,导致服务工作不到位。相关的政策文件不能及时传达到用人单位,客观上降低了征收工作的工作效率。
5.残保金的收入来源单一,对欠发达地区缺少相应的政策扶持。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残疾人就业权力的保护,总体而言具有人道主义的色彩。由于残疾人事业带有一定的慈善性质,所以当前残保金的收入来源全部依靠征收所得显得太单一。同时,与财政支出对老、少、边、穷等地区的适当倾斜相比,残保金的支出对欠发达地区缺少相应政策扶持。
三、加强我县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大力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保金征收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依法征收残保金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动员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乡镇、社区积极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清除认识上的误
差,力争做到家喻户晓。相关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认识到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依法缴纳残保金,是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行动,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用人单位要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依法缴费的单位要广泛宣传,扩大其知名度,并给予适当方式的奖励;对拒不安置和依法缴费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予以曝光并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2.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全覆盖、低费率,提高相关单位缴费积极性。全省要积极吸收和借鉴近年来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相关经验教训,及时完善相应法规,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修改。要明确细分征收范围,严格规范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要对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明确法律责任,赋予残联或地税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对形成死欠的残保金建议参照社保费死欠的相应规定执行。
3.优化服务,扎实做好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要做好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单位总数和职工人数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提高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每年的残保金征收工作开始之前,可以结合财政部门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总人数,地税部门掌握的企业用工人数、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等数据建立一个用人单位的用工台帐,为依法征收残保金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4.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水平,为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是今后安置残疾人和残保
金征缴的发展趋势,要促进我县残保金征收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就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残保金征缴的基本信息,实现残联、地税、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要尽快实现残保金征收数据的网络传递,减少差错和手工传递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为全县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和缴纳残保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广开门路,多渠道筹集残保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的扶持力度。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支出普遍都是结合财政投入和慈善收入。立足我国的国情,当前我们首先应严格立法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力,另外也可以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的形式弥补残保金收入的不足,在全社会对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观念深入人心、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取消残保金的征收,其相应的支出改为以财政投入和公益性收入为主。对于松阳县等全省最不发达的少部分县市我省应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在保障这些地区残疾人就业权力的同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切实降低欠发达地区企业的残保金负担,从而为欠发达地区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促进当地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