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探讨-李炳南(2)

2019-03-27 19:23

03金融工程 03054211 李炳南

非稳定的现金流的不良贷款为依托的,应通过设计合理的结构进行信用增级以增加现金流的稳定性,才能增加证券化成功的可能性。 2、推行金融资产证券化时,有关贷款的估价应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国家应就不良贷款折价出售所涉及相关问题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从而为盘活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保值、增值奠定良好的基础。

3、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不应仅局限于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且也应当包括银行的优质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等,虽然流动性较差,但其稳定的现金流往往使得SPV很容易设计出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而且其后的寻求担保、发行上市等过程也将顺利得多。这样能使金融资产证券市场不会因过于单纯由不良资产支持而难以全面健康发展。

五、现实思考

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必须在五年内逐步对外开放,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外国同业的巨大挑战。为了与外国同业同台竞技,各国有商银行正进行着锐意的改革及积极的创新,其中不良资产处置更是重中之重。虽然目前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尚无一个成熟的外部环境,但作为一项十分具有积极意义的创新业务,不良资产证券化将很快会出现在我国,而这恰恰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推动。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进行积极准备而不能被动地等待。

首先,应积极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学习研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形成一个理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及国有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的角色作用有准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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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结合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一般程序,对自身的不良资产状况适当进行调查研究,以便于在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能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资产池。

再次,结合自身特点,对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进行实务性的深入研究,使一些技术性手段如资产池出售(信托)、资产增级中的担保等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更具可操作性,以求在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初能弥补因外部环境条件不足而造成的缺陷。

最后,在外部环境方面,应当争取国家通过立法包括修改有关现行法律或制定新法律等进行规范调整。而在此之前可在适当时机形成可行性报告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在政策上的支持以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尽快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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