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业务讲稿(3)

2019-03-27 20:18

予较重的处分。减轻,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手续完备的概念: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等。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做到手续完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审查案件在高枝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在案件在调查过程上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审理就是审查是否有上述材料。

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

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

案件审理程序是批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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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能及办案手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律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的执行监督的程序。(<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受理——审核——审议—批准—执行—归档

(三)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尖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条例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违纪案件只在具备了受理条件,审理部门才能受理。

受理条件是: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如组织关系不在我县,不能受理,不是监察对象的;

2、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

3、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4、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按案卷目录顺序装订成卷—调查卷)

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的案件。 (四)受理的范围 违犯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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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呈报的开除党籍案件)

2.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4.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等在关部门移送的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 违反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 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2. 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3. 相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等在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五)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

主要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也就是本委局机关自办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尖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指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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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五)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批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 ,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 ,提出意见 冼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

1.审核的内容:一是对错误事实的审核。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凶有什么错误, 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不才能构成处分住所 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请客等 。如发现事实 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安单位补充查证 清楚 ,要全所认定的错误事实 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对证据的审核。审核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反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续集 是否是惟 的。证据之间量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等到合理的排除。证据充分。确立,好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了可以认定。

2、审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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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承办人:简单案件,一人;一般案件,两人;重大复杂案件,审议组。

审阅案件,作好阅卷笔录。

补充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应补充调查。

和受审查人谈话: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牵涉专业技术问题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的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

中止审理:四种情况: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发现受审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受审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补报说明的。

(六)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即案件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

(七)案件的批准

案件的批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律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

(八)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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