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6)

2019-03-27 20:33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2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参考文献】

[1]成曼丽,王全兴.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J].中国劳动,2006,(2). [2]邱婕.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管理[J].中国劳动,2005,(5).

[3]郭文龙.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J].中国劳动,2006,(9). [4]刘文华.服务期约定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制[J].中国劳动,2006,(12).

[5]秦国荣.法律衡平与劳权保障:现代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实现[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6]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转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西安)2009年1期第113~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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