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大题(2)

2019-03-27 20:45

抵。(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

4、一票从澳大利亚墨尔本空运到北京的奶酪:货运单号999-89783444,1件500公斤,货物价值20000美元。飞机于2006年8月9日到达北京机场,当天上午9点航空公司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当天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到机场提货时,发现货物并没有放在冷库保存,奶酪解冻后受损,收货人当时便提出异议。因为在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 COOL”字样,但工作人员在分拣时疏忽没有看到。最后经过挑选,损失达60%左右。 请问:

(1)收货人能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承运人如果赔偿,能否享受责任限额?为什么?

答:(1)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按照货运单要求对货物冷藏处理,引起的货物损失应当予以赔偿。(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因为货损原因并非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

5、某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 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答: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 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 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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