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2月修(4)

2019-03-27 20:59

的,必须由行内对口部门填写《利用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利用。信用业务档案的利用仅限在行内进行,且必须于当天归还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外部监管部门、公检法等有权部门利用信用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利用公函,并由本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指定法律人员负责陪同利用。

利用信用业务档案的系统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复印或拍照信用业务档案的,必须经法律人员和信用业务档案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方能办理。

复印档案由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为其复印,复印档案不得擅自外传。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借时,行内对口部门应填写《档案出借单》(附件12),并报经同级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同级行分管风险管理行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出借,同时将出借单作为档案附件专门保存。

(三)信用业务档案利用人在利用档案期间,应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利用人不得在信用业务档案上涂改、拆取、标注、伪造、损毁、遗失和对外公开,对因档案遗失、毁损或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档案管理人员对出借归还的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的,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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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信用业务档案利用参照本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于各类体现信用业务档案(含抵(质)押物权证要件)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办人员之间移交、接收的痕迹记录如借阅登记簿、借阅申请表、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登记簿等档案应妥善保管,按年度装订成册。

第六章 银行内部信用业务管理档案的建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部门授信审批项目档案的建档管理

(一)总、分行授信审查审批部门授信档案建立遵循“按机构建档、分户立卷”的原则。

(二)授信审批项目档案包括:经营机构撰写的送审表复印件、审查部门撰写并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送审表复印件、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表、会议记录、信用业务批复通知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等。

(三)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建档的信用业务审批项目档案由兼职人员专门保管。

(四)授信审查审批部门撰写并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送审表原件由授信审查审批部门整理、装订成册后,随同送审表档案清册按年度向同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归档手续于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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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前完成。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单独装订移交。

第二十六条 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的建档管理

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包括:银行内部有关信用业务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报告、信用业务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各类内外部检查报告等。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原件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整理、装订成册后,按年度向同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归档手续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完成。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副本(或影印、复印件等)由相应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指定兼职人员区分类别、按时间顺序建档保管。

第七章 信用业务档案的保存、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业务档案库房建设,根据保存信用业务档案的种类和数量,设臵必备的专用库房和柜架。库房要坚固,并备有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和防虫等设施。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信用业务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保存年限较长的档案,发现破损、虫蛀等问题,应及时修补或补救,重要传真件要及时复印,以防字迹褪色,并对档案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信用项目结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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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用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

(一)授信审查审批管理部门建档的信用业务审批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自信用项目结清之日起三年。

(二)客户信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有未结清信用业务关系公司客户的信用业务档案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用业务的公司客户,自该客户与本行最后一笔信用业务结清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管五年;零售信用业务档案自贷款结清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管三年。

(三)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应永久保管。 (四)信用业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五)对本行发展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或有示范作用的信用业务项目档案应永久保存;呆坏账核销的信用业务项目档案,经营机构应长期保存,另行归类保管,并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上标注。呆坏账核销项目经催收全部收回结清后的信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已结清全部信用业务的客户清单报送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并提出保管年限的书面意见,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收到经办机构提交的结清全部信用业务客户清单后应专夹保管,将保存期限标注于客户档案盒和案卷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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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上注明信用业务全部结清日期和保存期限,另行保管。

第三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信用业务档案,各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提出销毁申请,填写《信用业务档案销毁清单》(附件13),附销毁档案的档案编号、客户名称、业务种类、信用业务起止期限、项目结清日期,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拟销毁的项目档案清单等内容,会同经办机构审核并经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同级行档案销毁鉴定小组审批。

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信用业务档案,应确定相关授信尽职人员已尽职履责后方能进行销毁。

第三十一条 档案销毁鉴定小组由同级行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同级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 经档案销毁鉴定小组鉴定同意销毁的信用业务档案,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登记造册。档案销毁时,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及保卫部门应指定地点监销,防止遗失、泄密。销毁后,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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