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监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综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政策衔接。要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工作。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扶助类别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性年满58、男性年年满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得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助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种服务。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
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责任追究。凡是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纪律不严,造成违规确定扶助对象或资金不到位、发放不落实的,除追查经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附件: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计划
生育政策沿革,现就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扶助对象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金。 主题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方案通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