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2019-03-28 08:04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调查统计:按照《关于组织对全县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详细到每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三)动态管理:1、将辖区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新增录入,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死亡人员和户籍迁出等城乡劳动力减少人员信息删除。2、了解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的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和需求信息,修改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信息,调整人力资源数据库。3、每个季度末月16日前将更新后的《金沙县人力资源调查情况汇总表》(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三、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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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6号)。

(二)概念:1、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2、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3、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界定:拒绝就业服务三次以上、或拒绝推荐有效就业岗位三次以上的人员,视为无就业愿望;精神病、传染病、其他重症患者以及行为障碍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员。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登记

(1)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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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就业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信息变更申请表》、《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②劳动者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③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④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二张;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本县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

(2)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业的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金沙县就业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信息变更申请表》、《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②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③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④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⑤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户籍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就业证明。

2、失业登记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人员,在本县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到金沙县就业局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凭以下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1)经村(居、社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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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5)符合办理失业登记范围的证明材料:①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②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④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⑤城镇型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⑥土地被征用的,凭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有关证明;⑦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凭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6个月以上);⑧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

四、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

五、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一)办理依据:《关于转发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毕地财社?201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53号)、《关于对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金人社字?2011?69号)。

(二)培训对象:1、职业技能培训:具有毕节地区户籍或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籍务工人员,且有培训就业愿望,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的农村劳动者、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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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须身体健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2、创业培训: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16-50周岁之间,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劳动者。

(三)培训报名:每月16日前定期填报《金沙县职业培训报名花名册》,由县就业局统一组织开展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四)培训监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53号)、《关于对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金人社字?2011?69号)规定办理。

六、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署人社通?2010?10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

1、用人单位向金沙县就业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表》、《金沙县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表》、《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薄复印件(首页、本人姓名页);

(3)大二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劳动保障协办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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