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交易如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质或批复文件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六、承包工程专题
问题8:目前,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开立的境外账户均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每个项目开立一个账户。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应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串用。因此,导致其境外多个账户间的项目资金不能互相划拨,不便于其在境外集中调配资金。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可按照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变更手续,对于境外账户较多的,外汇局可一揽子核准其账户变更手续。
问题9: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可以为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
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存放境外管理”规定,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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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问题10: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展前期,海外分公司需支付部分工程款以维持境外项目正常运行。相关款项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海外分公司后续收到工程款后如何向境内母公司偿还垫付款?
答: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有关代垫费用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11: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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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问题1:银行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个人跨境电商收支业务?如何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答: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对于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问题2:个人因公留学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通过个人储蓄账户支付留学费用,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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