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与国家的安定有关,对保障社会劳动力再生产免遭破坏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人类对环境认识的深入,环境是资源的观点,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空气、水、土壤、矿产资源等,都是社会的自然财富和发展生产的物质基础,构成了生产力的要素。由于空气污染严重,国外曾有空气罐头出售;由于水体污染、气候变化、地下水抽取过度,世界许多地方出现水荒;由于人口猛增、滥用耕地、土地沙漠化,使得土地匮乏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不保护环境,不保护环境资源,就会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也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下去。
工业发达国家在本世纪初,只注意发展经济,不顾环境保护,以牺牲环境作代价去谋求经济的发展。当污染形成公害,引起广大人民的强烈反对并影响到经济的顺利发展时,才被迫去治理,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被后人称之为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方式,不但使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会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人类不按照环境科学规律办事,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也必然会遭到环境的报复。统计资料表明:云南省1950年森林覆盖率为50%,平均九年遭到一次大的水旱灾害。由于乱砍滥伐等破坏,到1980年森林覆盖率仅为24.9%,影响了对气候的调节作用,1950~1980年间竟发生了11次灾害,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环。这是环境给予人类的报复。
环境保护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二章标题“环境监督管理”修改为“环境管理”。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三十、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政府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得环境信息应当依法提供而未提供的; (三)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行为,未能及时查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社会已经从理念变为人们的行动,某化工厂2010年1月的利润为200万元,设2010年1月为第1个月,第x个月的利润为y万元,由于排污超标,该厂决定从2010年1月底起适当限产,并投入资金进行治污改造,导致月利润明显下降,从1月到5月,y与x成反比例,到5月底,治污改造工程顺利完工,从这时起,该厂每月的利润比前一个月增加20万元(如图),
生态环境是使用较多的科技名词之一,但是对这一名词的涵义却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国内的情况看,大致有4方面的理解:一是认为生态不能修饰环境,通常说的生态环境应该理解为生态与环境。二是认为当某事物、某问题与生态、环境都有关,或分不太清是生态还是环境问题时,就用生态环境,即理解为生态或环境。三是把生态作为褒义词修饰环境,把生态环境理解为不包括污染和其他问题的、较符合人类理念的环境。四是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该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
生态偏重于生物与其周边环境的相互关系,更多地体现出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而环境更强调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中心的外部因素,更多地体现为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的广泛空间、充裕资源和必要条件。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百明认为,要表达生态与环境、生态或环境,还是要加上“与”和“或”,避免产生不同的理解。而把生态环境等同于环境已不太适宜。
黄秉维院士后来的看法,即“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该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