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

2019-03-28 08:36

依据土地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土地类型划分,把调查区域内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其中,林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等8个地类,见表3。

2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 7hm(1亩)。

表3 林地分类系统表

序号 一级 二级 乔木林 1 有林地 红树林 竹林 2 3 疏林地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普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 未成林造林地 未成林封育地 采伐迹地 6 无立木林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7 宜林地 其它宜林地 三级 纯林 混交林 坡耕地 撩荒地 其它 8 辅助生产林地 4 5 未成林地 苗圃地 3.1.2 林地 3.1.2.1 有林地

3.1.2.1.1 有林地定义

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3.1.2.1.2 乔木林

3.1.2.1.2.1 乔木林定义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有林地,包括乔木片林和乔木林带。乔木片林指面积

2

0.066 7hm(1亩)以上的成片林分。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可以按片林调查,但带距间的地类应作细班记载。乔木树种(组)见5.4.1.1和5.4.1.4的第一列项的规定。

注:虽然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年~5年后或飞播5年~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

源的乔木林分,应作为乔木林。

3.1.2.1.2.2 乔木林分类

乔木林再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 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

(含65%)的乔木林地。 —— 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

到65%的乔木林地。

3.1.2.1.3 红树林

生长在沿海陆地、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有林地。红树林的树种(组)见5.4.1.2。 3.1.2.1.4 竹林

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竹类植物的林地。竹类树种(组)见5.4.1.3。竹林区分为毛竹林和杂竹林: —— 毛竹林(含毛竹、刚竹等大径竹):郁闭度≥0.2或每公顷株数≥300株; —— 杂竹林(不包括胸径<2cm小杂竹):覆盖度≥30%。 3.1.2.1.5 竹、木混交的有林地的处理

在竹木混交情况下,凡竹类株数(或乔木郁闭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就确定为竹林(或乔木有林地);二者均达到有林地标准的,按经营目的确定。

注:如果确定为竹林,则其内的乔木确定为散生木;如果确定为乔木林,则其内的毛竹确定为散生竹。

3.1.2.2 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1.2.3 灌木林地

3.1.2.3.1 灌木林地定义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灌木林地包括灌木片林和灌木林带。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可以按片状灌木林调查,但带距间的地类应作细班记载。 3.1.2.3.2 灌木林地分类

a)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1)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凤阳山山脉≥1 700m,天目山山脉≥1 300m),或岩溶地区等生态

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地;

2)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灌木经济树种见5.4.1.4第二列项。 b) 普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3.1.2.4 未成林地

3.1.2.4.1 未成林地定义

成林年限内,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成林年限见表4。

表4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为年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 飞播造林 直播 人工造林 植苗、分殖 大苗造林 工业原料用材林造林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乔木 5~8 5~7 3~8 2~5 1~2 1 灌木 3~6 4~7 2~6 2~4 1 1

3.1.2.4.2 未成林地分类

a)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以上;

2

2)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 000株/hm以上,且分布均匀。

b)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见5.8),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3.1.2.5 苗圃地

经过有关部门规划,设施配套,固定的林木、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3.1.2.6 无立木林地:

a)采伐迹地

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见5.1.2.2)、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见5.8)的林地。

b)火烧迹地

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见5.1.2.2)、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见5.8)的林地。

c)其他无立木林地

1)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见表4)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见5.1.2.4.2)的林地; 2)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见表4)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见5.1.2.1、

5.1.2.3、5.1.2.2)的林地; 3)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4)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3.1.2.7 宜林地

a)宜林荒山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见5.1.2.1、5.1.2.2、5.1.2.3、5.1.2.4)的荒山、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b)宜林沙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见5.1.2.1、5.1.2.2、5.1.2.3、5.1.2.4.2),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c)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具体如下:

1)坡耕地:指坡度25度以上,因历史原因虽开垦种植农作物,但根据立地条件(如地形、地

势、土壤等)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列入退耕还林、退垦还林计划的临时性农作地。

2)撩荒地:目前已弃耕不种的开垦山或旱地。 3)其它:除坡耕地、撩荒地外的其它宜林地。

3.1.2.8 辅助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a)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b)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c)集材道、运材道;

d)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e)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f)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g)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3.1.3 非林地

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3.2 森林(林地)类别 3.2.1 类别划分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 —— 生态公益林(地); —— 商品林(地)。 3.2.2 生态公益林(地) 3.2.2.1 概念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3.2.2.2 事权等级

3.2.2.2.1 经界定公益林的事权等级

经过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 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标准执行林策发[2004]94号《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同级林

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地方公益林(地)又分为省级公益林(地)、市级公益林(地)和县级公益林(地)。具体划定标准暂执行DB33/379.2-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和《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2.2.2.2 未经界定公益林的事权等级

根据实地情况,应确定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但没有正式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确定事权等级。 3.2.2.3 保护等级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参照DB/T379.3-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划分为特殊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保护等级的基本要求如下。

a)特殊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

益林(地)。

b)重点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封禁管

护的生态公益林(地)。

c)一般生态公益林: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生态公益林(地)。 3.2.3 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3.3 林种

3.3.1 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5。

表5 林种分类系统表 1.水源涵养林 2.水土保持林 3.防风固沙林 (一)防护林 4.农田防护林 5.护岸林 6.护路林 一、 生态公益林(地) 7.其它防护林 1.国防林 2.实验林 3.母树林 (二)特种用途林 4.环境保护林 5.风景林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7.自然保护区林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三)用材林 2.速生丰产用材林 3.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二、商品林(地) 1.薪炭林 1.果树林 2.食用原料林 (五)经济林 3.林化工业原料林 4.药用林 5.其他经济林 3.3.2 防护林 3.3.2.1 防护林定义

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3.2.2 防护林分类 3.3.2.2.1 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a)流程500km以上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

以内;

b)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

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c)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 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

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d)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3.2.2.2 水土保持林

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a)坡度在4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b)因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c)土壤侵蚀严重的红土丘陵区、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 d)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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