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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
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
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
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3.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 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5.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以水功能区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3.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补充监测、影响预测和提出结论建议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见图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的格式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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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收 集 现 场 查 勘 补 充 监 测 基础资料整理分析 建设项目概况: 生产工艺 用水流程 废污水处理工艺 污废水总量、浓度 入河排污口位置方案: 排污位置、方式 排污总量、浓度 ?? 水功能区(水域) 现状资料: 水文、水质 污染源、水生态 取排水状况 ?? 污水处理措施 水功能区(水域)现状 设计水文条件 入河排污数值模拟分析 影 响 分 析 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 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 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对第三者影响分析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 图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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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 3)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 6)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5.3.5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主要产品、生产
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2) 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
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5.3.6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
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2) 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未核定纳污能力
的水域,应按SL 348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
3)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
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5.3.7 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布
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2) 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划、入河排污口
布设规划以及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5.3.8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具体经、纬度,准确到″)、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类主要是指工业、生活和混合;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等。 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
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 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对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5.3.9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要求以及流域情况确定设计水文条件,采用相关水质模型预
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2) 影响范围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
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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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
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5.3.10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
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 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
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 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
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4) 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污水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风险
进行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策。
5.3.11 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5.3.12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第
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
2)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5.3.13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
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2) 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
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5.3.14 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总
量。
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 3) 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5) 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5.3.15 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5.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5.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做出允许或者不予允许的行政许可决定。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设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D)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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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申请,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E、F)
5.4.2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查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5.4.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
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5.4.4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依据下列材料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 专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5.4.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设置申请进行审批时,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标准要求。 2) 入河排污量应满足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3)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
5.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不予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格式见附录G)。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
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4)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5.4.7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格式见附录H),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2) 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3)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要求。 4) 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5) 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6)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 7) 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位置敏感的应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特征污染
物自动监控装置的要求。
8) 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监测数据报送要求。 5.4.8 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2) 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
3) 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管道的,必须留出
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
4) 凡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和热污染的入河排污口,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减少对
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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