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反贪(3)

2019-03-28 10:12

法治抑人治?

清代中前期的康熙、乾隆二帝,不仅在位时间之长为古代帝王绝无仅有(合计121年),且均以雄才大略、文治武功而彪炳史册,故有所谓“康乾盛世”之美誉。但康、乾两朝后期,官场贪腐痼疾却都迅速而明显地恶化,似乎不能脱离“盛极而衰”的轨迹。

对于康雍乾三朝吏治,论者有云:“康熙宽大,乾隆疏阔,要不是雍正帝的整饬,满清恐早衰亡。”康熙末年之衰微因为雍正朝的振作而得以复兴,乾隆末年之衰微却使清朝步入万劫难回的不归路。由此观之,雍正治国虽只有短短十三年,却是承上启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中严猛治吏的成功,功不可没。

皇权强化和严猛治吏,是雍正帝区别于康、乾二帝治吏之道的最大特点,康、乾惩贪均失之于先严后宽,而雍正得之于严惩不懈。

综合整治与单纯惩办,是雍正治吏与康、乾治吏的又一区别。雍正之前,顺治帝只注重严刑峻法,一味严惩,康熙帝严惩贪官的同时,虽已注意奖廉,褒扬清官,但均未从制度上和经济上探究官吏之所以侵贪的原因所在。而雍正帝从当时官僚低俸制的实际出发,寓疏导于惩治之中,提取耗羡(“耗羡归公”,即将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以打击地方官任意摊派),设置养廉银,以提供“不必贪”的必要条件。追补亏空、惩治贪污、耗羡归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健全财政体制造成的制度性危机,促使政府财政状况好转,也为吏治清明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至乾隆中后期,虽亦实行养廉制度,但由于雍正年间改革不彻底,养廉银数目长期固定化,而盛世繁荣之下,通货膨胀加剧,致使养廉银不足以养廉。乾隆帝又缺乏持续性的制度创新,故造成了吏治腐败更甚。时人即讽刺说:“养廉者,其名;养不廉者,其实也。”

康雍乾三朝均重视吏治立法,实行重典治吏,惩治职务犯罪,严查贪官污吏,已经由单一的职制或刑制,开始转向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法制,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一大进步。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敕准修纂,“会典乃当代宪章,与律令相表里”“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雍正二年,即开始纂修《雍正会典》,以增续前一部《会典》所载的典章制度。到了乾隆十二年(1747年),又修订《乾隆会典》,并首次制定会典则例,成为清朝中前期最完备的一部会典。

康雍乾三朝的行政立法,最富创造性的是吏治的立法。朝廷从行政法典、部门法规、特别具体规定以及刑律等方面,都把治吏放在首位,因而形成了一套包括官员考试选拔任用、行政考绩和法纪监察的系统职官法。重典惩贪,是上述吏治立法的核心,《大清律例》中的“六赃”,除常人盗赃、窃盗赃外,其余各赃的犯罪主体均专指官吏。

如枉法赃,即官僚收受贿赂又违法断事所犯罪,处刑很重,收受白银一两以下,杖七十,达80两即绞监候;不枉法赃,指官吏收受当事人财物而没有违法断事

的犯罪事实,处刑比前者轻,但受赃达120两以上,仍要处以绞监候。其余可据此类推。乾隆五年(1740年)的《大清律例》还规定,凡收财之官除名,受财之吏罢役,而且永不叙用。

总而言之,康雍乾三朝趋于完备的吏治立法,成为一种硬约束,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使各级官吏即使有贪婪之心,亦无贪婪之胆、贪婪之力。

然而法久生弊,康、乾中期以后,最高统治者在惩贪立法中的随意性和严重失误,使吏治立法形同虚设。究其根源,还在于人治传统与君主专制体制的根本局限,即“形式上的法治,本质上的人治”。皇帝真正深信不疑的是“以吏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以吏治求法治,法律、法制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经常造成吏治中的有法不依,因人废法,最终必然加重整个吏治的腐败。

若从这个角度看,雍正帝当国日短,在位十余年间,吏治猛药仍能持续见效,官场风气得以清明,也算是他在历史上的幸运了。

王亚南在其传世名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二十四史是相斫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细察雍正吏治,我们也可以说,一部中国吏治史,也就是一部惩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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