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尽职调查后的投资价值分析,是对目标企业主要竞争优势和其他关键区域的总体性描述和分析。通常情况下,调查机构可以从企业竞争优势入手,分析和阐述目标企业的投资
价值,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法规政策方面,如企业所特有的、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可以取得政策性补贴的优惠条
件等;
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如企业所在行业的国家汇率、利率、税收和财政政策等可以降低企
业的经营成本费用的优势条件等;
企业声誉方面,如经过多年积累,目标企业所拥有的企业信誉、品牌声誉等方面、可以
使企业产品系列尽快创造营业收入的优势;
企业战略方面,如目标企业制定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条件的竞争
战略,在该战略的指导下,预计企业可以取得长远的发展业绩;
产品与市场方面,如企业在产品价格为市场所认可,以及市场占有率较高并有增长潜力
的优势;
采购与联盟方面,如企业在供应链和与相关企业联盟方面的优势,可以使企业获得较低的采购成本、相关企业联盟可以使企业在不增加生产能力的同时,获得外部生产加工能力的
补充等优势;
技术与生产方面,如企业在生产技术领先、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销路旺盛,竞争对手不易模仿的优势;企业生产服务能力较强,可以满足各种市场需求的能力;企业的直接制造成本
相对收入较低并强于竞争对手等方面的优势;
人力资本和资源方面,如企业劳动用工成本较低,以及由于制定了较为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使企业拥有相对稳定的技术、管理、营销和生产制造方面的专业团队的优势;
信息技术方面,如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度较高,尤其是在大规模、长连锁经营业态环
境下的信息技术应用与发展尤为重要;
其他方面。
除竞争优势之外,反映企业投资价值的关键区域还包括:
投资成本方面,如目标企业的价值被低估,投资成本尚处于较低区间的情况;
发展能力方面,如企业尚具备较强的、在正毛利前提下的资产、业务发展潜力,同时也
未发现企业除缺乏资金之外存在其他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的问题;
资产价值方面,如目标企业的资产质量优良,短期变现能力和长期增值潜力较大,并拥
有足够数量的现金和稳定的现金流周转环境等;
其他关键方面。
(二)重要投资风险分析
财务尽职调查后的投资风险分析,是指由于投资行为引发的、投资方和目标企业现实存
在或即将面临的法律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等的总体性描述和分析。
通常情况下,调查机构分析和阐述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的主要可供参考的方面包括(但
不限于):
法律风险,如投资方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直接法律风险,如公司设立违法、原始股本投资不足、股权关系不清,以及涉嫌税务、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事项等;
经营风险,如目标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欠佳,主要盈利指标,如毛利率、利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值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对股东的回报较少,致使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在
三到五年内难以收回;
管理风险,如目标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设计与运行存在重要控制缺陷,例如由于管理失控造成资产损失、应对各项风险的控制措施不足、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力度不足、公司重大决策过度依赖于少数人等。管理风险往往涉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中存
在的缺陷;
财务风险,如目标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短期偿债压力较大,投资方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即将到期债务;目标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资源有限,可能存在需要不断投入流动资金的压力;目标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主要资产流动性不足,可能使企业资金周转效率进一步降低等;
其他风险。
(三)调查结论和建议
调查机构应当依据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分析,在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最终的财
务尽职调查结论和相关建议。在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建议时应当注意:
1.结合财务尽职调查的特点,调查结论的用语应当是谨慎的和具有建议性的,尽量减
少在依据不足情况下所作出的过于肯定性结论。
2.调查机构应当通过要求目标企业签署“管理当局承诺书”等方式,明确目标企业的相关责任,同时在与委托方的业务合同中,应当注明双方的责任和财务尽职调查结论的建议性、
参考性特征。
3.在叙述调查结论时,首先,可以对本投资项目进行总括性评价,主要是对企业投资价值进行概略性总结;其次,还可以对项目风险水平进行总体估计,它是对主要投资风险(尤其是财务风险)的再判断并提醒投资方注意;最后,可以对投资方提出避险措施和并购步骤
方面的分析建议等。
综上所述,首先,调查结论是对调查工作概略性总结,它提出了调查机构的可以肯定的、甚至是推论性的事项,故此,不能视为调查机构提出的绝对保证;其次,并购建议是对投资方并购活动所提出的专家意见,受调查机构的角色所限,应当以如何规避投资风险为核心,
并根据避险要求提出并购步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供投资方参考。
结束语
在企业并购(M&A)活动中,尽职调查是投资方判断目标企业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结果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财务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委托
方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关注区域,制定调查计划、调查程序和形成调查结论。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应当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和影响企业财务结果的各种重要因素信息,调查者应当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其可以相互印证和说明,为委托方的并购活动提供有用的参考
信息。
作者单位:天宏兆丰会计师事务所
新准则中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发布时间:2007-12-27 22:19:26 阅读次数:1389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姜小栋 编辑:zlcx
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 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
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新准则与旧规定在合并范围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
财政部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
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
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2.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
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
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