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创新。经济增长内在需要的是知识产权制度8。
2、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产业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基于经济和人行的特点提供对人的努力,人的行为的刺激;只有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创新能力的产生提供实时的推动力,并且能够促进社会知识存量产生并增长的机制,解决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矛盾关系。最终形成经济增长的合力,成为决定经济产值增长的重要因素。
3、知识经济与国家发展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这种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应用。它是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增强综合国力的作用日益突现出来。知识经济化有五种表现:一是知识成果法权化。二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这已为世界上所有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了高技术的资产特性。三是高薪技术产业化。四是知识贸易国际化。五是知识传播信息化。知识经济反映了国民教育、文化的水平,国家科技发展的强盛。知识经济是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经济,世界大市场是知识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现今,知识决策对经济趋势的导向作用已经日益凸现,知识经济影响着着国家发展步伐的深度和广度,与此同时,国家发展的速度和改革的进程反过来也影响和制约着知识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都已充分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政策手段。以专利为例,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世界发明创造的历史将会大大缩短。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关口。中央提出,“十一五”期间,必须把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则是推进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要通过科技和人才的全面介入,大幅度提高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战略高技术,才能突
89
9
赵莉 《知识产权与现代经济增长模式之选择》,《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61期,第37页 李葆珍《知识经济与中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19卷,第53页
7
破资源、能源和环境的制约,逐步实现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型增长转向创新驱动型增长;摆脱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状况,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使开放型自主创新成为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在这种背景的需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然彰显出其重要性。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1、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形式、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10。
(2)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与效能
知识产权法主要效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反映在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1知识产权其特性是: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可复制性12。
2、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业领域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所涉及的领域有: 版权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协议许可证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 知识产权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对知识产业起到了民法保护的作用。法定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3、知识产权法在创新过程中的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把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到技术、经济、贸易管理等各个行业关部门的工作中,对培养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提高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健全激励机制,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为促使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形成一个百舸争流、群英荟萃、充满活力的创新局面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
4、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过程
我国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经过20多年努力,
1011
张平编著《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教材,第4页 张平编著《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教材,第8页 12
张平编著《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教材,第3页
8
现在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起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的内在工作体系,建立起通过行政、司法两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知识产权制体系。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颁布并实施了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各类配套的法律法规。2004年起,中国成立了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12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以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2006年,工作组又新增司法部、文化部、国资委、中宣部和国务院新闻办等5个部门,成员单位扩大到17个。这使得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协调和统一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2006年,我国发布实施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也取得突破性进展。WTO的加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不断签署,加速了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程。同时,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也取得突破性进展。知识产权多双边交流和合作已呈现“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特点。既有双边交流合作,也有多边交流合作。交流与合作覆盖了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包括了立法、行政执法、民事、刑事司法和能力建设等多个环节。
5、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过短,另一方面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过于分散,使得我国缺乏一个较为整体的、可行的、宏观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法律制定的参与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执行系统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过于强调填平原则。由此,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必要性。
(四)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1、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13
从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万件,年均增长率达、8.9%。其中国内申请187.44万件,国外申请47.05万件,分别占
13
葛伟民《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网络与信息》2006年第5期,第5页
9
总量的82%和18%。截至2004年3月1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5年时间,第二个100万件仅用4年多时间。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万件,比上年的30.85万件增长14.7%。其中国内申请27.89万件,比上年的25.12万件增长11%,占总量的78.8%;国外申请7.49万件,比上年的5.72万件增长30.8%;占总量的21.2%。从1994年到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7131件,其中2004年受理1592件;国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15.78万件,其中2004年达3.24万件。
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5万件。其中国内109.33万件,国外16.22万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18.54万件、65.12万件和41.89万件,在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4.8%、51.9%、33.3%。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万件,比上年的18.22万件增长4.4%。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万件,比上年的14.96万件增长1.2%;国外专利授权3.89万件,比上年的3.26万件增长19.2%。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检查产业场所1万多个,检查商品208.15万件。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专利纠纷案件1.2万件,结案1,04万件,结案率达86.3%。其中,2004年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3965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58件。
2、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展望我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未来趋势,有两个发展的重点方向。一是将要大力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公关。我国政府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事务日益关注,在知识产权外交领域,还需进一步调整政策的策略性和统一性。以政府调控为手段,在相关机构的协同努力下,对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分析调研,借鉴、挖掘有利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策略,为国际知识产权交流搭建一个非常有效的国际环境咨询和支持平台。 二是保护创新将面向国际化拓展。今后,无论是科技创新还是管理创新,都有着强烈的国际化扩张的需求和趋势。保护知识产权这个重要的壁垒工程已经迫在眉睫。
10
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打造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创新格局14。
(五)欧美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举措的借鉴
发达国家早已经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企业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并把知识产权领域作为全球竞争的新战场。列举部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作以借鉴参考。
1、美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措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为期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和管理的重大举措。对内,通过实施《拜-杜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等法案,重新界定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推进政府部门、国家实验室和大学普遍建立知识产权许可和管理机构,大力扶植高薪科技的产业化,激励技术与创新的进步。
2、英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措15
英国仅年来为了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开发已形成切实的生产力,以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归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是研究机构成为该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政府及研究理事会则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线退出,成为服务的提供者[9]。
3、日本保护知识产权举措
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大纲明确提出,要把无形资产的创造之于产业基础地位,并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提出了战略性对策及近期的行动计划。国会通过了基本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实施这一战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
三、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家创新机制的作用及影响
综上所述,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策,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创造良
1415
肖黎明《中国企业全球化知识产权战略》,《法制日报》,2007年6月30日,第三版 施小惠《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基础》,《人民日报》,2005年6月3日,第六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