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产假: (一)常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一款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④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8〕004号)文件规定,⑤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二)产假期满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节育术后假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984年2月1日)之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
②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6
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⑦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五)哺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怀孕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六、病假(国发[1981]52号):
(一)《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之“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7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因工负伤的职工发基本工资的100%。
(三)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产假可延长见习期。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 )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8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
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