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

2019-03-28 12:14

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等4个文件的通知

苏职称[2009]15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本木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务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艺术创作和科研工作,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艺术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和艺术创作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艺术创作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2—5条中的一条,实践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在市级以上专业刊

物发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5.参与校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实践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3万字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型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

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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