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19-03-28 12:35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检查排查”)。

1.2.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施工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失。

2. 工作主体职责

2.1.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劳务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作为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和劳务作业队(班组)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队(班组)成员做好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2.2. 公司内全体员工中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各级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臵。

2.3. 各单位(部门)应与项目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

2.4.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会同各级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季节性等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国定长假前期、复工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5.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2.6. 项目部安管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整理、收集、分类、组卷、移交等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2.7. 分公司安管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整理、收集、分类、组卷、移交、归档等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2.8. 公司安管人员负责公司管理层级的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整理、收集、分类、组卷、归档等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2.9. 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专业系统的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整理、收集、分类、组卷、移交等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 安全检查监督与事故隐患排查

3.1. 公司实行逐级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检查排查、项目部检查排查、分公司检查排查、公司检查排查。

3.2.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依据:

3.2.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2.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3.2.3.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 3.2.4.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

3.2.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 3.3.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基本内容:

3.3.1. 查思想: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办法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办法在公司、分公司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3.3.2. 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管人员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3.3.3. 查制度:检查公司各级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3.4. 查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各级领导和安管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3.3.5. 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3.3.6. 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臵、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3.3.7. 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4. 凡在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或检查人签发《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表6.1、表C2.8.5),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安全隐患整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并填写《隐患整改回复记录》(见附表6.2、表C2.8.6、)。对施工现场监理下达的《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并填写《隐患整改回复记录》(见附表6.3、表B2.13、)。项目部的安全隐患整改资料回复公司或监理时,必须同时回复分公司。

3.5. 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各级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检查排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填写《重大隐患报告单》(见附表6.4、表C2.8.7),建立《重大隐患台账》(见附表6.5、表C2.8.8)。对重大隐患的处理,按照公司《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6.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定期检查排查,应编制检查排查计划和检查表。编制的检查表内容应涵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

准》的《检查评分表》中规定的相关检查要求,依据编制的检查表来检查、打分、反馈,并将检查纪录、整改指导书备份到被检单位留存,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规定进行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定期检查排查使用的检查表,可以直接引用上述标准的相关《检查评分表》。

3.7. 定期检查排查:

3.7.1. 公司实行年度至少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制度,由公司经理、副经理或总工带队,安全部和有关技术、质量、工程等管理人员参加,并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重点工程项目监控等工作结合在一起。

3.7.2. 分公司实行每月至少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制度,由分公司经理、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带队,安全部门和有关技术、质量、工程等管理人员参加,并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重点工程项目监控等工作结合在一起。

3.7.3. 项目部实行每周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制度,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带队,安全生产专管人员和有关技术、质量、工程等管理人员和施工员参加,并与项目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结合在一起,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帐、记录的收集、整理、组卷等工作。

3.7.4. 班组事故隐患排查频次每周至少一次,并与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结合在一起,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3.8. 不定期检查排查:

除定期检查排查外,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还应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复工后等专项检查排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防护措施。

3.9. 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表6.1、表C2.8.5),落实“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措施,安全部门或安管人员负责复查。

3.10. 公司安全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坚持平时安全巡查制度,提倡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3.11. 公司、分公司定期检查排查和不定期检查排查,均填写《一般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表5.1、表C2.8.3)。《一般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受检查单位留存一份。受检查单位应将公司、分公司留存的《一般安全检查记录表》粘贴在《上级单位(部门)检查记录粘贴单》上。(见附表5.2、表C2.8.4)。

3.12. 外部安全检查排查。

项目部在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山西建总等检查排查通知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分公司、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分公司、公司应及时协助项目部迎接检查排查。受检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准备书面汇报资料,有条件的项目部应制作PPT汇报资料。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山西建总检查排查中开据的整改单,要及时整改、按时反馈。同时反馈给分公司、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4.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 4.1. 施工作业班组事故隐患排查 4.1.1.1. 班组检查排查的主要内容:

班组施工作业区域内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工艺出现的不足问题等一般安全隐患。

4.1.1.2. 班组检查排查要求: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并纠正,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安全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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