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电测技术监督宣贯资料(8)

2019-03-28 12:50

4)计量用电压切换装置,采用接触电阻小的优质重动继电器,减小继电器触点上的电压降; 5)防止二次电压回路两点或多点接地,避免由于地电位差引起回路压降的改变。

5.2.3 电测量变送器的输入参数应与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参数相符合,输出参数应能满足电测量仪表、计算机和远动遥测的要求。电测量变送器的模拟量输出可以是电流输出或电压输出,变送器的电流输出宜选用4mA~20mA的规范。变送器模拟量输出回路所接入的负荷不应超过变送器输出的二次负荷允许值。

5.3 安装式多功能电能表应满足DL/T 614的要求。 5.4 电厂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设计应执行DL/T 5202的规定。

5.5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NCS系统测控装置、厂用电系统保护测控装置等相关测量功能的设计应满足DL/T 630、DL/T 5226、DL/T 1075中的相关要求。 6 安装验收

6.1 订购的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的各项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相应标准的要求,到货的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应验收其装箱单、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铭牌、外观结构、安装尺寸、辅助部件、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等,应符合订货合同的要求。 6.2 新安装的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有关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3 贸易结算用关口电能表、计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在投运前必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合格。

6.4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在完成现场安装调试投入运行前,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5 新安装的电测仪表应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验合格证(内容至少包括有效期、检定员全名,下同)。 7 运行维护

7.1 运行中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按照DL/T448的规定定期开展以下工作:

a)关口电能表应每季度现场实负荷检验一次。电能表现场校验时,当负荷电流低于被检电能表标定电流的10%(对于S级的电能表为5%)或功率因数低于0.5时,不宜进行误差测试。

b)关口计量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及互感器二次实际负荷应至少每二年检验一次,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

7.2 厂内重要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应按照DL/T448的要求定期现场检验。 7.3 运行中的电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如怀疑存在超差或异常时,可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在实际工作状态下检验其误差。如确认超差或故障,应及时处理。 8 周期检验

8.1 电厂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以及用于贸易结算的关口电能表、关口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等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由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检定周期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8.2 凡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尚未检定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停用。 8.3 电力互感器的周期检验

安装在6kV及以上电力系统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应依据JJG 1021进行周期(首次)检定。电磁式电压、电流互感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10年,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4年。 8.4 电能表的周期检定

电子式电能表应依据JJG 596进行周期(首次)检定,使用中的安装式电能表检定周期为5年。感应式电能表的轮换周期按JJG 30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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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电测量变送器的周期检定

电测量变送器应依据JJG(电力)01进行周期(首次)检定,主要测点使用的变送器(6kV以上系统)应每年检定一次;非主要测点使用的变送器的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8.6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周期检验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周期检验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8.7 交、直流指示或数字式仪表的周期检定

a)模拟指示或数字式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的周期检定应依据SD 110、JJG 315、JJG 598、JJG 124等规程进行。模拟指示、数字式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的周期检定应依据SD 110、JJG 780、JJG 124等规程进行。准确度等级等于或小于0.5及6kV以上系统的模拟指示仪表检定周期为1年,其余每4年至少检验一次。数字式仪表的检定周期为1年;

b)指针式频率表、数字式频率表的周期检定应依据SD 110、JJG 630等规程进行。检定周期为1年; c)指针式单相功率因数表和单相相位表应依据SD 110、JJG 440等规程进行。检定周期为1年。 8.8 其它如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万用表、钳形表等应依据相应的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 8.9 检定结果应依据相应规程进行修约处理,判定基本误差是否合格,应以修约后的结果为准。原始记录应保存两个检定周期。

8.10 电测仪表周期检验合格后应粘贴检验合格证。 9 技术改造

9.1 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应遵照本标准要求。 9.2 下列情况应列入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a)贸易结算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不符合设计规程的技术要求或现场检验结果不满足规程要求; b)现场安装的电能表不能满足厂内技术经济指标核算和电量平衡计算要求。 10 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

10.1 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简称实验室),是指用以进行电测计量器具的检定、检修等工作场所。 10.2 环境条件

10.2.1实验室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应设立与外界隔离的保温防尘缓冲间。

10.2.2实验室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或其它远离振动、烟尘和强电磁干扰的场所。实验室应有防尘、防火措施,保护接地网应符合要求。室内应光线充足、噪声低、无外电磁场和振动源、布局整齐并保持清洁。实验室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路设置,动力电源容量按实际所需容量的3倍设计。 10.2.3实验室应配备专用工作服及鞋帽。 10.3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10.3.1从事检定/校准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电工学、电子技术和计量基础知识;熟悉电测计量器具的原理、结构;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10.3.2凡从事电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开展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10.3.3计量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10.4 电测计量标准装置

10.4.1实验室配置电测计量标准装置(以下简称“标准装置”)应能满足电厂各类电测仪表检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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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配置标准参见附录B。

10.4.2标准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功能齐全、操作简便、自动化程度高的产品,装置应具备与管理计算机联网进行检定和数据管理的功能。检定数据应能自动存储且不能被人为修改,数据导出及备份方式应灵活方便。

10.4.3标准装置的功能及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标准设备的技术要求。 11 电测计量标准考核

11.1 电厂建立的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经过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量值传递工作。新建电测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督应按照JJF 1033的规定办理。 11.2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前应按要求进行准备,并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a)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b)计量标准装置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试运行,对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并记录试验数据。新建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应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进行一次,总共不少于4次;

c)每项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配备至少2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d)应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11.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应依据JJF 105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应详细,并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或校准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11.4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原则上应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在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比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11.5 已建计量标准应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如采用控制图的方法对检定或校准过程进行连续和长期的统计控制,则可不必再进行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

11.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原主持考核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提供相关资料。

11.7 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应按照JJF1033规定执行。

11.8 每项计量标准应当建立一个文件集,在文件集目录中应当注明各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文件集可以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以是电子文档或者书面的形式,所有文件均应现行有效。应当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文件集应当包含的内容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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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校验方法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是将工频电量量值电流、电压、频率经数据采集、转换、计算的各电量量值(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频率、相位角和功率因数等)转变为数字量传送至本地或远端的装置。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是厂站自动化系统中的测量部分,它代替了传统的电测量指示仪表和变送器,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检验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A.1 基本误差和参比条件

A.1.1 允许基本误差极限与参比条件

a)允许基本误差及相应等级指数见附表A.1;基本误差计算公式见(1)。

附表A.1 交流工频量基本误差和等级指数的关系 误差极限 等级指数 ±0.1% 0.1 ±0.2% 0.2 ±0.5% 0.5 ±1.0% 1.0 ??Ax?Ai×100% (1) AF式中: Ax—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测量值;Ai—标准值;AF—基准值

b)在附表A.2、附表A.3给定的参比条件下,输出范围内任一点基本误差不应超过附表A.1给定 的以基准值百分数表示的基本误差的极限。

附表A.2 影响量的参比条件和试验允许偏差 影响量 参比条件 试验允许偏差 (适用于单个参比值) 环境温度 15℃~30℃ — 相对湿度 ≤80% — 被测量频率 50Hz (50±1)Hz 被测量波形 正弦 畸变因数乘100,应不超过等级指数 交流采样测量装置 额定值 额定值的±20% 电源 外部磁场 无 ≤0.025mT 电流不平衡度 平衡 — 附表A.3 被测量的参比条件 参比条件 被测量 电压 电流 功率因数 cos?=O.5(滞后)~1~O.5(超前) 有功功率 标称电压±2% 从零到标称值内任一电流 无功功率 相角或 功率因数 频率 标称电压±2% 标称电压±2% 标称电压±2% * 从零到标称值内任一电流 在标称40%~100% 范围内的任一电流 — * cos?=O.5(滞后)~1~0.5(超前) — — 三相电量 对称电压对称电流— * 三相对称系统的每一相电压和线电压与其对应的平均值之差应不大于1%。各相中的电流与其对应的平均值之差应不大于1%。任一相电流和该相电压(相对中线)的夹角与其他任一相的电流、电压夹角之 差应不大于2?。 A.1.2 影响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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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量的参数范围及允许的改变量见附表A.4。

附表A.4 影响量的标称值使用范围极限和允许的改变量 允许改变量 标称值使用范围极限 (以等级指数百分数表示) 室内:-5℃~+45℃ 断开一相电流 45Hz~55Hz 20% 感性 容性 ①影响量 环境温度 被测量的不平衡度 被测量频率 被测量的谐波分量 被测量的功率因数 被测量的输入电压 (电压、电流量除外) 被测量的输入电流 (只对功率因数、 相角量试验) 自热 100% 100% 100% 200% 100% 100% 50% 100% 100% ?≥0 0.5>cos(sin)0.5>cos(sin)?≥0 80%、120% 20%、120% 1min~3min和30min~35min 之间测量的两个误差的差值 注:①其它使用环境的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温度范围参见GB/T13729-2002的表1 A.1.3 绝缘性能 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绝缘电阻的要求见附表A.5。

附表A.5 绝缘电阻的要求 额定绝缘电压U1 (V) ≤60 >60 绝缘电阻要求 (MΩ) ≥5(用250V绝缘电阻表) >5(用500V绝缘电阻表) 注:与二次设备及外部回路直接连接的接口回路绝缘电阻采用U1>60V的要求。 A.2 标准装置

A.2.1 校验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时所用标准装置应符合国家对计量器具制造的相关要求,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附表A.6的规定。

附表A.6 校验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标准装置 被校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等级指数 0.1 0.2 标准装置的等级指数 0.02 0.05 标准装置允许的标准偏差估计值 S (%) 0.005 0.01 标准装置中电流、电压、功率输出稳定度(%/min) 0.005 0.01 标准装置的测量误差 (%) ±0.02 ±0.05 A.2.2 标准装置的量程应与被检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的量程相适应。 基本误差极限值的1/5~1/10。

A.2.4 标准装置的电流,电压应能分相控制。调节任一相电流或电压时,引起同一相别的电压或电流变化、或其他相电流和电压的变化应不超过±1%。

A.2.5 标准装置应尽可能具有电压与电压之间的相位和幅值调节功能。

A.2.6 各相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角应能在0°~360°范围内调节,其调节细度应不大于30\。对于具有校验相位功能的校验装置,其调节细度应不大于其相位测量误差(绝对误差)极限值的1/5。移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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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1 0.02 0.02 ±0.1 1.0 0.2 0.05 0.05 ±0.2 A.2.3 标准装置的电流,电压调节器应能平稳地从零值调节到120%标称值。其调节细度小于被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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