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次是行政机关的限制??????????????????9 八、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滥用防范措施的构想????????????10 九、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谢辞?????????????????????????????11
公益诉讼主体研究
摘要:近几十年,世界各国均有大量事关灾害、污染、消费者权益等各种
有关公益诉讼的事件发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公益诉讼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要想尽快构建起公益诉讼制度,主体问题是核心。民诉法修改已将公益诉讼主体列入法条,本文探究公益诉讼主体实践方面可能出现的的问题,探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诉权;权利限制
I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bject research
Abstract :In recent decades, the world has a lot of things related disasters,
pollution, consumer rights and other event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ccurred.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whil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harm the public interest of the phenomenon, more and mor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 issu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ommunity. No plaintiff no judge, in order to build up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main issue is the core. Civil Procedure Law has been modified to include the subjec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tatute article explores the main issues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at may arise in practice, to explore the subject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range.
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bject qualification; Litigation; Right
to limit
II
引言
近几十年,世界各国均有大量事关灾害、污染、消费者权益等各种有关公益诉讼的事件发生。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自改革开放后从未停滞,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我国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亦不断增加,毒奶粉、苏丹红、地沟油、污染等问题正不断侵害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成千数十万的人受害,却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公益诉讼案件时被提起,但获得支持的少之又少。面对这种现象,公益诉讼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一模式被认为是中国诉讼法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处于起步阶段,就像古罗马谚语所说:“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所以,原告范围的确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与完善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公益诉讼的渊源
从古罗马时期开始,就有公益诉讼的规定,一直以来,公益诉讼都是相对
于私益诉讼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1诉讼也因此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是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是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这种划分方法就是今天所说的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首例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是20世纪中期美国民权运动催发出来的产品,旨在维护弱势群体,保障人权。2欧洲、北美的大多数国家均相当重视公益诉讼,其相关制度的构建不断趋于完善,各具特色。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构建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正处于实验阶段,公益诉讼的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法学界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引发法学界诸多讨论。
二、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自出现之时起就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目前人们对于公益诉讼的定义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凡具有公共利益内容的诉讼均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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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指原告非因自己的权利受侵害,而仅为了法律秩序、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第三,民权运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强调案件的社会影响,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而我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是:凡是对于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造成社会性危害,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为何如此认定,首先,“公益诉讼”一词根据字面意思可拆分成两部分,无非“公益”和“诉讼”而已,公益即公共利益,《辞源》曰:“公共,谓公众共同也。”3公众共同也即不确定多数人,所以,一旦损害到公共利益就触及到不确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诉讼”就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但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概括性、框架性较强的概念,实际适用中,需要法律予以较为明确的限定。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不但具有民事诉讼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公共利益的受损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有人严重侵害到公共利益,任何机关、组织甚至公民个人均有权提起;第二,原告提起诉讼为的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无关或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第三,公益诉讼的受害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第四,不只是发生具体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发生具体损害危险时也可以提起。
三、外国学者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主要观点
原告资格的确定在诉讼中的非常重要,同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其原
告资格的确定居于核心地位。目前,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不断地纠正、修改已趋于完善,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很好的思路,其中很多优良的,符合我国社会环境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一)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差异
美国等多数国家采用制定法模式,大多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纳入在单行实体法规之中,但也只有法、德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纳入法典。4还有极少数国家采用判例法的模式,比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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