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
人事等机构组成执行层,协助校长做好工作。学校的年级组、教研组、教学班为操作层,完成各项具体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根据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权进行机构调整和增设新的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人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党支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培训后任命。
校长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2)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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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层以下干部聘任制。中层干部的聘任期为三年,由校长根据教代会对干部的评议或考核情况,经党支部通过后,由校长决定任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科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由教导处根据其工作情况,提出人选,经校长同意后,由教导处决定新学期的任免。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分为无固定期、固定期、试用期。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职,积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实行转岗、待岗、下岗制度。所有受聘人员须先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学校的干部、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专业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支部、工会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全体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敬业精神。要爱护学生,以正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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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要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道德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积极参加教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对教职工的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任职、年度等考评,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并与职称晋级、工资晋升、评选先进挂钩。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积极推进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校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机制。
德育领导小组在校长号召下,定期分析德育现状,提出切实可行措施,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德育领导小组是主管德育工作机构,要根据德育工作总体目标,务实创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目标,定期评优,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观念,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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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在每个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 班主任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做好学生品德测评工作,班主任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积极构建学校德育工作网络,实现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积极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区三者之间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新格局。
(1) 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品课、周会、班队课、安全法制、健康课不得增减或移作它用。
(2) 充分挖掘教材的思想因素,注意学科渗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3) 充分挖掘学校德育资源。
(4) 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进行家教指导。每年起始年级要举办家长学校,上好家教指导课,其它年级召开2-3次家长会。
(5) 切实保证学生社会实践的时间,每学年用3-4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教育基地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考察、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6) 积极争取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支持,探索学校社区学生寒、暑假期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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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国旗制,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和国旗下讲话。
第二十九条
重视德育工作研究,发挥德育工作小组作用,定期召开德育工作会议,落实德育学科的公开课、研究课,鼓励教师互相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十条
学校要落实德育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资料、设施、设备,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良好学校氛围,提高校园文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选配好教研组长,抓好教研组建设,主动投入行政互补性常规听课活动;指导、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教学工作,对全校教学质量全面监控。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市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设好各类课程。准备好教师教本、教参与学生的课本簿册,不得擅自购买学生学习辅导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合理安排好日课表、任课表、作息时间表,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一天内由校长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代课;不得组织学生鼓号队、礼仪队等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做好招生和转学工作。学校起始年级招收本镇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并从严控制班级学额,班均人数不超过40人;正常转学必须办理齐全的手续,转入学生视学校条件解决就读。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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