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2)

2019-03-28 15:24

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㈠ 由本人提出申请;

㈡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㈢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㈣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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