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土

2019-03-28 15:47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9]225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土地用途涉及土地使用权能,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是做好土地供应审批和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也是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物权人权利的基本依据。针对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在土地供应环节土地用途分类混乱,导致土地使用权能模糊,以及土地供应审批与登记难以衔接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国家土地用途分类标准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了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该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对照上述土地类别划分标准,属于建设用地的类别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用地涉及地类的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及其内涵详见附件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准确理解其内涵,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分类标准界定建设项目用途,防止出现用途不清、分类模糊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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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规范土地供应环节中的土地用途管理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正确引用或填写土地用途,不得笼统填写一级分类或二级分类的用途名称。土地用途必须在明确一级、二级分类用途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具体含义。例如:商场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填写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场)”;汽车制造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填写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汽车制造)”,以此类推。对近年来较为常见,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又未明确的土地用途类别,按《几类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名称确定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进行界定和规范。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上报供地信息等,必须一律按照上述范例格式填写土地用途,以确保同一建设项目用地在各类文书中的土地用途表述一致。

三、切实做好土地供应与登记中的用途衔接工作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常态化的跟踪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同时应做好土地供应审批与登记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设立和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物权人的土地权利。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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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办理土地确权和登记。

对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建设项目,在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中应注明各种土地用途,在供地审批、土地登记中应注明各种一级类土地用途、面积和二级类土地用途及含义。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加注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及截止日期。对实地能够区分各种土地用途范围的,应在用地红线图上标明界线;实地无法区分各种土地用途范围的,应在用地红线图上注明对应地上建筑物的空间位臵范围,如商住楼:“1-3层为商服,4-10层为住宅”,并按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各地不得自行创设不规范的土地用途名称,或者以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文字界定土地用途名称。

对于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含混不清或土地用途名称用语不规范的,在土地登记时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供地批文与实际用地进行对照,对不规范的土地用途进行转换或归并,重新规范土地用途后,方可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记事栏目中注明土地用途名称转换的依据和理由。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经依法处理后予以规范。

四、妥善处理土地用途分类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用途分类调整与现行土地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规定的衔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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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用途分类调整不改变原土地供应方式

土地用途名称规范后变更为经营性土地用途名称的,不得因土地用途名称变更而改变其原供地批文确定的土地供应方式。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使用权类型”栏仍应注明“划拨”字样。

(二)经营性用地土地用途分类调整不改变法定的供地方式 按照现行政策法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上述经营性用地,其土地用途分类不论如何调整,仍应依照政策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土地用途分类调整不改变法定的土地出让年限

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年限必须分别按照其对应的法定出让年限进行确定,不得以“综合用地”或其他不规范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附件:1、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分类表

2、几类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名称确定办法(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用途 分类管理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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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分类表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二级类 名称 含义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051 商服 用地 053 批发零售用地 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商务金融用地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054 06 工矿仓 储用地 061 062 063 07 住宅 用地 071 072 081 082 公共管 理与公 08 共服务 用地 084 085 086 087 088 医卫慈善用地 083 其它商服用地 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的土地。 工业用地 采矿用地 仓储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科教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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