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供和税费的金额尚达不到被告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规定履行顺序,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原告和被告应该同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长期逾期不予交房,是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可以联系民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原告也可以暂时不支付被告要求支付的税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本案还有银行一方,原告、被告、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为了担保房款的支付而签订的,因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被告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因此原告不支付月供,应该由被告给银行支付月供。本案中被告首先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即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应该是原告享有解除权,而被告不应该解除合同,更不能将房屋转卖他人。
第二种观点:在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被告必须于何时交房于原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于被告不交房的行为,原告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使用合法的手段比如和被告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来要求其尽快履行,而不能以不支付税费
和月供的方式来促使被告履行义务。根据民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也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原告始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可以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结论
笔者认为,因为本案中纠纷起因是因为被告始终不交房与原告,即是被告首先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基于民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暂时不支付被告要求支付的税费。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原告应该主动和被告协商或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由于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原告不支付月供和税费的金额尚达不到被告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因此合同不应该解除。笔者认为,本案应该判令被告履行交房的义务,同时判令原告不仅要支付未支付的税费,而且对于未支付的月供,要支付本金和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未交房的期间房屋已经升值,因为原告在合同履行方面也有过错,应该判令原告就房屋升值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
四、适用法律
1、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